近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2020年“1号罚单”,对一名消极应诉的当事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
据悉,朱某某诉段某某及某村民委员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段某某在收到一审法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关证据。在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后,又提出上诉,并提交了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被二审改判。
酒泉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段某某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虽应采信,但其在诉讼期间消极应诉、逾期举证的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应予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处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目前,段某某已积极主动缴纳了罚款。
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提交证据是当事人最基本的诉讼义务,拒绝履行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次处罚不仅惩罚、教育了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也起到了教育和引导作用。(张小青 魏玺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