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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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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也是治病救人,专治拒不履行!

        时间:  2019/11/25 15:15:25  
        本网讯(通讯员 刘 洋 孙金斌)11月21日晚,敦煌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持续高压打击拒不履行涉金融拒执行为。
         
        2015年,肃州庙村村民高某平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9日止,许某军、许某平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期限届满,借款人未按期还款,2018年农业银行向敦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令高某平偿还本息,许某军、许某平承担担保责任。判决作出后被告方拒不履行,农业银行于2019年10月9日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被执行人高某平、许某军、许某平送达了执行文书、进行了系统查控,但其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高某平以身患脑梗死、无力偿还贷款拒不履行;许某军在发现自己微信账户被冻结后,前来法院为执行人员“热烈普法”;许某平因家中妻儿均患重病,自己一人打工勉强度日,但许某平仍向法院承诺每月履行300元执行款。
         
        经执行干警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和实地走访,了解到:高某平家中经营着两间店铺,却拒不还款;许某平家中确实妻儿重病、常年卧床,家中一贫如洗;许某军微信账户已被本院扣划25000余元。申请方表示:“对于情况不同的被执行人区别对待,不对许某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但是对于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的一定要按程序走!”对于借款人高某平的一意孤行,拒不还款,以为脑梗死就不会拘留,而执行干警就是要敢担当、勇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决贯彻和执行法律,对恶意拖欠、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果断出击,拘留亦是治病救人,专治拒不履行!(敦煌市人民法院供稿)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来源:365bet外围网站_365bet手机下载_365bet体育在线投政法网
        责任编辑:贺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