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立法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高质量法律服务助推省域治理现代化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刘志月
□ 《法制与新闻》记者 何正鑫
如何解决公共法律服务覆盖不均衡难题?有关部门在职能范围内应当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法律服务……《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提请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作为全国首个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进行立法的省份,湖北提出,将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打造覆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律服务机构和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内的服务体系,以高质量公共法律服务助推省域治理现代化。
多方齐抓共管
2019年,湖北省司法厅启动前期论证和公共法律服务立法准备工作。经反复修改论证及公开征求意见,今年7月初,《草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明确提出“公共法律服务由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是《草案》的亮点之一。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保障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及其运营管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在主管部门和职责方面,《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布局、服务供给、科技应用、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和推动各机关、部门之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有机衔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
“近年来,湖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但仍存在各区域公共法律服务覆盖不均衡、服务平台和资源优化整合不够等问题。”在湖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张圣华说。
张圣华介绍说,在服务保障与监督管理方面,《草案》规定,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重点支持革命老区、欠发达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开展公共法律服务的制度。
与此同时,湖北省还将鼓励和支持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志愿者等提供和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明确服务范围
立法旨在解决实际问题,立管用之法。
针对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缺乏标准问题,《草案》设“服务提供”专章予以明确。
按照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为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行政程序指引、政府信息查询、法治宣传教育、政务信访投诉受理等法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提供法律咨询、司法程序指引、案件信息查询、法治宣传教育、涉法涉诉信访投诉受理等法律服务。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组织及其执业、从业人员,在其相应职责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并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公共法律服务在服务大局、保障民生方面大有可为,我们着力建立普惠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也致力于让公共法律服务更加精准。”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湖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处处长吕方军说。
在服务宏观社会治理大局方面,《草案》设立了为促进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建设、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预防化解重大社会风险等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及针对重大公共事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提供的专项服务制度。
在服务微观治理效果方面,《草案》设立了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有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制度,为企业法人和行业组织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具有普遍性问题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
《草案》还提出,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优先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大疾病及精神疾病患者、低收入或单亲困难家庭、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以及其他优抚对象提供。
平台资源共享
湖北省司法厅立法一处处长徐劲介绍说,“坚持统筹协调、促进资源共建共享”是《草案》明确的基本原则之一。今后,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各级平台信息将有望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交换、信息共享。
《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统筹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设施建设,负责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进行业务指导、指挥调度和运营管理,研究制定全省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科技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平台运营管理体系和服务标准体系。
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统筹建设和集中运营管理。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将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与政府政务服务、紧急求助、诉讼服务、检察服务等公共服务热线平台建立衔接与联动机制。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的融合发展,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与其他公共服务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协作联动和协同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