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马超 王志堂 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开发区条例》。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日前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相关问题向社会进行了介绍。
“开发区是山西转型综改的主战场、创新发展的新引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会员主任委员赵建平介绍,山西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开发区的发展和立法工作,试图通过《条例》的制定提升开发区的法治化水平。
为此,从2018年初开始,山西省商务厅组织专门的班子,省人大财经委提前介入,在深入研究、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开发区条例草案。2018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6位副主任分别带队赴全省11个设区的市对开发区工作进行了调研,全面了解我省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情况,从而为条例的制定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经过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审议后最终获得通过。
据悉,《山西省开发区条例》共10章41条,涵盖规划建设、设立变更、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产业发展、开放合作、服务保障、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
在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上,《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发展”。
根据山西实际,将条例调整的范围限定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设立变更、管理运行、产业发展、开放合作、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同时,还规定了开发区应当遵循的新发展理念和坚持高质量发展等原则,明确了开发区的定位和作用。
关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鼓励创新开发区管理体制。《条例》第十四条至十六条规定了开发区管理机构行使经济管理权和必要的行政管理权,并赋予其八项职权。在此基础上,《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精简或者剥离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一部分社会管理职能,使开发区管理机构能够集中精力做好经济服务。
对于开发区的运行机制,《条例》第二十四条将开发区近几年发展中的先进经验,如“三制三化”上升为法规;并要求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的服务方式,为入区企业提供“一站式、代办制等优质、便捷服务”。《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的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作了规定,以更加灵活的机构设置和薪酬体制吸引人才,提高办事效率。
产业发展是开发区的重要发展职能,开放合作是开发区发展的必由之路。《条例》第二十七条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列出禁止在开发区建设的项目类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开发区绿色、低碳、循环的发展方向以及对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资源禀赋优势产业和绿色高端产业的招商引资目标。
“我省开发区发展在开放合作方面存在短板,要建成内陆开放的‘新高地’需要开发区先行先试。条例通过规定招商引资的开放合作力度、跨区域合作机制、外商投资待遇等内容,形成了提升开放合作的‘组合拳’。”赵建平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