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开“拦路虎” 打通“肠梗阻”
焦作中院试行诉前司法鉴定
“从即日起,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等五类案件可以在法院进行诉前司法鉴定。”2016年1月6日,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指导下,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出新年第一项改革举措——诉前司法鉴定工作。司法鉴定由“诉中”变为“诉前”,一字之差却天壤之别,审判质效提升50%,办案周期大幅缩短,诉讼风险、诉讼成本大幅降低,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
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急剧增加,需要鉴定的案件数量也水涨船高。其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医患纠纷、工伤纠纷等五类案件占鉴定案件总数的70%。然而,由于诉讼中司法鉴定的期限等原因形成的“拦路虎”,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理,导致法院审判工作出现“肠梗阻”。
据了解,按照法律规定,鉴定申请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的任何一个时候提出,而一旦当事人提出申请,可能导致诉讼程序中止,使诉讼周期大大延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当事人由此认为法院工作效率不高,甚至引发对法院工作的投诉。很多情况下,原告提起了高额诉讼,但经过司法鉴定,能够得到支持的赔偿数额往往比原告的诉讼请求低很多,原告心理上不能接受,被告也因此认为原告是漫天要价,与原告的对立情绪进一步加剧,给调解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单纯的诉中司法鉴定已经不能满足当事人对司法效率的要求。为破解这一难题,方便当事人诉讼,焦作中院结合审判实际,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得到河南高院司法技术鉴定处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对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了大胆改革,出台《关于开展诉前司法鉴定的暂行规定》,推出了诉前司法鉴定制度。
暂行规定明确了诉前司法鉴定的适用原则,诉前司法鉴定必须经过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才能进行。同时确定了适用的案件范围,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饲养动物致人身损害赔偿、雇主损害赔偿纠纷、人身、财产保险合同等六类纠纷案件。暂行规定明确了适用的条件和程序,对前述六类案件,在立案前由立案庭工作人员主动向当事人释明,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司法鉴定,建立诉前司法鉴定案号,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诉前司法鉴定通知书》,在移交业务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后,依照相关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出具后,根据鉴定意见,相关业务部门承办人优先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通知当事人办理立案手续。(赵美乐 刘春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