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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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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南平中院宣判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  2015/11/2 12:23:17  
        10月29日,由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支持起诉的原告北京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与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第三人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案也是新修订的《环境保保护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1月1日,原告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依据当日施行的修订后的环保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谢某、倪某、郑某、李某3个月内承担恢复林地植被的责任,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34万元,如不能在3个月内恢复林地植被,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由第三人南平 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区林业局组织恢复林地植被。
         
        经查明,2008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与谢某、倪某、郑某签订采矿权转让合同,被告李某将位于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砂基洋恒兴石材厂矿山的采矿权转让给被告谢某、倪某、郑某。该转让合同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且合同约定的矿山范围被扩大原采矿点山顶整个范围。三被告人在未办理采矿许可延期手续和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证的情况下,开采矿石并扩大塘口,将弃土和废石向山下倾倒,造成林地原有植被被严重破坏。被告谢某、倪某、郑某非法占用19.44亩林地,被告李某转让前已占用8.89亩,两者前后共占用林地28.33亩。
         
        10月29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四被告4个月内清除矿山工棚、机械设备、石料弃石,恢复被破坏的28.99亩林地功能,并抚育管护3年。如不能在指导期限内恢复林地植被,则共同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10.19万元;共同赔偿生态环境受到的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万元,用于原地生态恢复或异地公共生态修复;共同支付原告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支出的评估费、律师费、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16.5万余元。
         
        “本案判决生效后,对今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该案的审理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条件进行了规范,让判决结果更加专业公正,让社会看到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东波表示。(周新)
        来源:福建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