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5月1日起实施的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推行,四川省高院近日发文,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彻底清理并坚决取消限制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一系列错误或习惯做法以及地方“土政策”。
据了解,根据中央和最高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部署,结合最高法院新近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省高院近日制定出台《关于登记立案流程的规定》,对全省法院登记立案工作的程序、操作流程进行了规范,与最高法院意见、规定同步施行。
四川省高院立案一庭庭长李守正说,长期以来,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是人民群众突出反映的“立案难”问题,也是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改革的重点。
据介绍,省高院要求各级法院彻底清理与立案登记制不符的8类错误或习惯做法以及地方“土政策”,包括:以立案部门工作人员学习、开会、休假等非正当理由对当事人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起诉或申请不予立案或拖延登记立案;为了追求结案数和结案率而强行要求当事人必须对同一标的案件分解起诉;以影响绩效考核成绩为由不予立案或拖延登记立案;以地方党委政府高度关注某类案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配合地方中心工作等非法定事由拒绝或拖延立案;以对案件的实体审理和执行结果的评估为前提条件决定是否登记立案;以案件疑难需要请示研究等为由不予登记立案;违背当事人意愿,借口诉前调解不予立案或拖延立案;在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之外附加登记立案的条件。
李守正表示,并不是所有诉至法院的案件法院都必须登记,登记立案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登记立案并不保护违法滥诉行为。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严重扰乱登记立案秩序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开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