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从四川省检察院获悉,为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规范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控告、申诉的处理,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及侦查活动控告、申诉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促进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
据了解,《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受理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控告、申诉的范围及办理程序。其中扩大了监督范围,控告、申诉人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或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以及公安机关在受理控告、申诉人的报案、控告、举报后长期未作出立案与否决定的,检察机关均应受理。
另一方面,《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受理对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控告、申诉的条件、调查核实反映公安机关违法侦查的具体方式及纠正违法侦查活动的程序。控告、申诉人对公安机关就其控告、申诉处理不服,或者公安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均纳入检察机关受理审查的范围,并列举出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20种违法侦查情形。
记者了解到,公安机关存在严重违法侦查行为的,检察机关首先应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未在十五日内纠正,也未提出复议或者复核申请的,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由上一级检察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一级公安机关纠正。
控告、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及侦查活动处理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投诉。经两级检察机关处理后,控告、申诉人仍然不服的,检察机关可以进行公开审查。(曾晶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