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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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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西城检法两院建立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互动机制

        时间:  2015/3/6 10:36:37  
        北京西城检法两院建立加强民事诉讼法律监督互动机制
         
        新民诉法施行后民行检察如何“适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两年余时间。
         
        “新修订民诉法对于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影响重大。”记者近日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采访时了解到,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民诉法,西城区检察院与西城区人民法院积极配合,着眼平衡维护审判权威与加强检察监督的关系,建立起了具有标本性示范功效的良性互动机制。
         
        一波三折的奥迪车归属
         
        想了解新修订民诉法对于检察院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有多大,可以先看这样一则故事。
         
        2014年12月30日,一家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手持法院再审判决书,带着锦旗和感谢信走进西城区检察院,向民行处一位资深检察官表达自己的谢意。
         
        早在2006年11月,这家国有企业支付了180万元购车款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购得3辆奥迪车。考虑到公司与案外人存在经济纠纷,这家国企将3辆奥迪车挂名登记在与该国企关联的一家公司名下。未及一年,与这家国企关联的公司因经营不善,行将解散注销,两家公司经协商后,按国有企业的要求,将车辆转至国企办公室主任白某个人名下。
         
        令人意外的是,时隔数月,国企办公室主任白某突发疾病死亡,其妻张某在整理遗物时发现已故丈夫名下有3张二手奥迪车销售发票,购车金额180万元,遂于2008年1月以3辆奥迪车系白某遗产为由起诉至西城区法院,要求返还3辆奥迪车并办理继承手续。
         
        为证明国有企业是3辆奥迪车的真正产权人,国有企业随后也起诉至西城区法院,要求确认3辆奥迪车归其所有。
         
        由于国有企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法院根据二手车销售发票和车辆登记情况,于2008年12月判决驳回国有企业的诉讼请求。国有企业上诉后又因程序原因撤诉,随后国企办公室主任之妻张某起诉要求返还财产案恢复审理。
         
        2009年7月,法院依据上述生效判决,判令国有企业返还张某等继承人3辆奥迪车,国有企业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当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张某等人申请查封了3辆奥迪车。国有企业坚持主张己方为车辆所有权人,不服法院判决,于2009年8月来到西城区检察院申诉。
         
        西城区检察院民行处一名资深检察官接待当事人并审查完案卷后,感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此案牵涉到180万元国有资产的归属,然而,办理此案存在很大难度。
         
        办案检察官首先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确认车辆登记不具有物权效力,继而取得了国有企业提供的几份银行转账凭证,然后将调查扩展到从初始购车到最后过户以及车辆保险、使用的全部过程,共涉及开户银行、汽车销售商、保险公司、税务部门、二手车销售中介等多家单位50余人,搜集到包括国有企业实际出资与借名过户的董事会决议、银行转账凭证与相关会计账目、3辆奥迪车落户协议书及该公司清算前的车辆转户报告,并核实了国企办公室主任生前工资收入、纳税情况、家庭资产状况,共整理出20余份100余页的证据。
         
        事实真相的脉络这样呈现在办案检察官面前——国企办公室主任并未支付3辆奥迪车的购车款,也不具备购置3辆奥迪车的能力,国有企业实际购得3辆奥迪车并借名落户在关联公司名下,在关联公司注销之前,国有企业将3辆奥迪车转户至办公室主任名下。
         
        办案检察官经过深入分析及论证,撰写了近二十页的审查报告,认为本案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国有企业系3辆奥迪车实际产权人,原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此案符合抗诉条件。
         
        2010年3月,西城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将该案提请抗诉至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经由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抗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西城区法院再审此案。
         
        此案再审历时三年多,西城区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再审判决,全部采纳抗诉意见,根据优势证据规则认定诉争3辆奥迪车归国有企业所有。
         
        探索新民诉法操作规程
         
        记者注意到,此案的最终解决正处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民诉法期间。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民诉法在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西城区检察院民行处处长邱亚虹告诉记者,早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前16天,区检察院民事处于2012年8月15日与区法院执行局就执行监督工作加强沟通联系,针对如何完善工作程序和机制进行了沟通。
         
        邱亚虹递给记者两份文件:一份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诉讼监督的若干意见》,一份是《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记者翻阅两份文件看到,“意见”载有二十条规定,“细则”载有二十一条规定。两份文件的签署日期均为2014年11月5日。
         
        “新修订的民诉法规定了检察院针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实施监督,但从基层检察院的工作实践来看,如何贯彻执行新修订民诉法的法条,缺少具体的操作规程。”在邱亚虹看来,两院会签的两份文件中,前一份文件主要侧重对民事诉讼活动监督达成共识方面的表述,后一份文件则针对民事执行活动在监督程序、监督方式、监督时效等,在具体操作规程上进行了明确。
         
        记者从西城区检察院相关档案资料中获悉,检法两院会签“意见”、“细则”两份文件,被认为对位于首都中心城区的西城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更引起记者注意的是,就在上述抗诉案件改判前42天,西城区法院与西城区检察院于2014年11月5日会签了“意见”。显而易见,在如此背景下,上述抗诉案件的改判势所必然。
         
        上述抗诉成功的案件不仅在于西城检察院依法有效运用了调查核实权,也在于检法两家对法律至上的共同信仰和相互理解,更得益于双方会签民事诉讼监督文件,构建互促共赢的良性机制,形成高效权威的公正合力。
         
        除了与法院建立良性互动工作机制外,西城检察院以民诉法修订为契机,制定了调查核实工作办法,建立了公开听证办案机制,积极推进检务公开,规范监督执法行为,通过走访辖区律所、聘请检察联络员,广泛拓展监督视角,全面提升监督能力。(杜萌)
        来源:中国长安网
        责任编辑:李星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