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平法院摘被告人“罪犯标签”
体面出庭不用穿囚服坐囚笼
没穿囚服、没剃光头、没戴手铐——2015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一身便装出庭受审。在天津和平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为被告人准备的新式桌椅,代替了昔日“囚笼”,桌上还备有纸笔,方便被告人记录。
新年伊始,和平法院与和平公安分局共同出台规定明确:看守所不得强行给被告人理剃光头;开庭审理时,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不使用“囚笼”;被告人可以穿着自己的正装或便装参加庭审活动。
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穿囚服、戴戒具、剃光头出庭,非常普遍。而今,为何让被告人脱掉囚衣穿上便装?和平法院新闻发言人张丽解释称,近年来,法院在审理一些高官犯罪嫌疑人时,他们可以穿西服,穿便装,不戴戒具,体面出庭受审。这与涉嫌犯罪的普通公民穿号衣、戴戒具、剃光头受审形成强烈反差,引起公众热议。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依据。根据这一原则,在法院判决前,不应以对待罪犯的形式对待被告人,以消除“犯罪化标签”。
在8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和平法院、公安两家联合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提升司法文明的若干规定》,首先明确了司法警察的职责:不仅应防止被告人脱逃,还应保证其人身安全。
“主要是考虑到,有的案件被害人情绪激动,可能会有伤害被告人人身的过激行为。”和平法院副院长李春耕说,实践中也发生过类似实例,所以作出相应要求。
在解除戒具方面,《规定》提出,开庭审理时,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不使用“囚笼”。
多年来,被告人出庭受审,法院多从庭审安全角度考虑,并不解除戒具。和平法院制定此规定时,进行了充分论证,并多方征求意见。解除戒具的规定,是在保障被告人人权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也对法警值庭提出更高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明确,“开庭审理时,应为被告人提供桌椅纸笔”。这一条可方便被告人记录各方发言,保障被告人有效行使辩护权、陈述权等。
“让被告人体面受审,也是我院落实天津高院提出的司法形象文明化的一项举措。”和平法院代院长李鹤贤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我们从尊重和保障被告人人权入手,以法庭为载体,更加全面加强被告人权利保障,以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王斗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