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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山之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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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检察机关:助力依法行政 为执法加上“紧箍咒”

        时间:  2014/12/12 10:27:06  
        “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前,民行检察工作重心都放在了对裁判结果的监督。事实上,这是不够的。”四川省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刘勃表示,现在,针对老百姓关注的“执行难”、“告官难”,从审判伊始到执行结束,法院是否履行职责或履责到位,均成为检察机关的监督点。不仅如此,省检察机关还积极探索,主动出击,不断强化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
         
        2013年年初,眉山市洪雅县检察院接到举报:洪雅县法院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可能为一起虚假诉讼。控告人系成都东贸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东贸公司)。
         
        2011年,公司因合同纠纷起诉眉山益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益通公司),法院判决后者向其支付195万余元。“益通公司故意拖延判决书的领取时间。”据东贸公司称,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却被一起涉案被告同样为益通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拖住了后腿”。
         
        眉山检方经调查发现,上述民间借款合同纠纷案确是益通公司股东等人委托14名借款人集体起诉要求公司偿还借款,制造的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虚假诉讼,目的只为转移财产,以规避向东贸公司执行合同款。“近两年来,在监督审判程序中,当事人利用法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现象,引起了我们的警惕。”刘勃说,这种恶意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既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又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其中甚至不乏法官串通当事人或主动制造虚假诉讼。
         
        根据最新数据,2014年1月—11月,全省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共办理虚假诉讼案件93件。
         
        刘勃说,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一旦查实有虚假诉讼,将建议法院纠正违法行为;法官有受贿情形时,由检方介入对法官立案侦查。
         
        盯紧审判领域违法腐败
         
        根据2014年1月至10月的统计数据,全省民行检察部门受理的民商事申诉案件占到了93%,“来自基层的矛盾纠纷最多。”省检察院民行处副处长彭滨说。
         
        这些监督内容主要是哪些呢?记者梳理后发现,2013年以来,针对诉讼过程、执行开展监督的规模有显着增长。以今年1—11月为例,全省检察机关共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违法情形提出检察建议501件,对民事执行提出检察建议493件。“法院系统内,个别法官有违法违纪行为,诸如乱查封、乱扣押等行为导致了执行难、执行乱等现象,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过去,这些行为实际是脱离了监督。”刘勃表示。“对于法院的罚金、没收财产等执行活动,检察机关的监督措施严重不足,法院执行人员往往享有较大的不受监督的自由裁量权。”电子科技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史溢帆也指出,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权存在缺位。
         
        记者了解到,目前,刑事案件的执行权归口司法行政部门,但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权仍留在法院,由此滋生了一些违法腐败现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提出,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到,要探索法院的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这都给了我们办案的信心。”刘勃说。
         
        2014年,省检察院制定下发了《四川省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细则(试行)》,对2013年年底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进行了再次细化,全面覆盖了民事诉讼监督各环节,有效弥补了过去民事案件监督的“真空地带”,大大增强了法律监督的可操作性。
         
        探索行政执法领域监督
         
        2013年下半年,雅安名山区检察院反渎局受理了一份特殊的犯罪线索:当地林业局黑竹木材检查站站长魏某某,涉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诸如此类的案件为地方民行检察工作提供了一个新课题: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行政监督工作不能仅仅面向行政诉讼,还应针对行政执法,加大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3年年底《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时,我省各级检察机关即利用修法契机,进行了一次行政检察工作的改革。
         
        2013年度数据显示,我省检方开展的行政监督主要集中在行政申诉案件办理、行政执法监督两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后者。2012年12月至2013年11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向行政机关提出完善工作机制、纠正违法行为或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多达279份。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行政’的信号给了我们一个启发:应当探索督促行政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刘勃说,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等民生事件中,一旦发现行政机关有不作为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介入监督,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若行政机关依然不履行职责,可借助提起公益诉讼等手段,追究其行政不作为等相关责任。
         
        对此,近两年来,检察机关一直作探索性尝试。数据显示,2014年1月至10月,我省检方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183件。
         
        “加强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还需要完善配套措施。”刘勃说,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都可能从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线索。
         
        目前,四川省已在着手建立健全民行检察与行政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链接
         
        2014年5月29日,峨眉山市检察院探索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新思路,会同市食药监局、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等27家行政执法单位协商建立了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机制。监督对象涵盖了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不当行为,以及在行政执法领域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等。(曾晶菁)
        来源:四川法制报
        责任编辑:李星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