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4日联合该市公安局,出台了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规定,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这是深圳在全国率先进行这项制度性改革.
以往,有的被告人出庭受审时穿着一件马甲,印有羁押场所标志和编号,具有浓厚的犯罪标签色彩,有的被告人则穿着便装,整洁得体,反映出被告人出庭着装标签化、标准差别化。为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体现现代司法文明,深圳中院与市公安局联合签发了《关于规范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着装的通知》.
规定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二是规定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可以选择穿着自己的或其家属、辩护人提供的服装,包括西服及其它便装;三是被告人或上诉人无合适出庭受审服装的,由看守所提供;四是服装应当整洁、得体,其上不得附有任何监管机构标识、文字、图案、编号或其他宣传标志、标语;五是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不得穿着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装,不得仅穿着背心、短裤等过于裸露身体、显示纹身或疤痕的服装,不得戴有色眼镜、首饰、帽子等遮挡面容的配饰。(游春亮 惠珍珍 王东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