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问题的暂行规定》,将“三案”整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坚决防范“三案”问题的反复。
规定具体明确了“三案”的审查范围,主要涉及泄露审判执行工作秘密,就未决案件给案件当事人提供审理意见,没有法定事由超过审限,接受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的礼金、礼品、宴请,向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借钱、借房及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等26个方面内容。
根据该规定创制的“三案”涉廉事项登记与报告要求,法院内部人员因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非依职权的,须提出申请并获批准;上级法院、人大、政法委等部门的批示、函文、记录等材料需存卷备查,并在评议和讨论案件时作出说明;审判、执行人员办案时还需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主动接受当事人廉政监督;若因不明情况等私下接触过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的,则应在7日内填写《涉廉事项报告单》送本院监察部门留档备查。(姜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