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当如水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怀荣
公元前538年的一天,老子与孔子来到黄河边。老子手指浩浩黄河,对孔子说:“汝何不学水之大德欤?”孔子曰:“水有何德?”老子说:“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此乃谦下之德也;天下莫柔弱於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此乃柔德也;故柔之胜刚,弱之胜强。”孔子闻言,恍然大悟:“先生此言,使我顿开茅塞也:众人处上,水独处下;众人处易,水独处险;众人处洁,水独处秽。所处尽人之所恶,夫谁与之争乎?此所以为上善也。”古今中外,对水的比拟甚多。而这段对话可谓把水的比拟推向了极致。
以水为镜,可映鉴人生。读之,感念自己所从事的职业,不觉便生出感慨:当好一名法官何尝不应当“学水之大德欤”?
作为一名法官,首先应心态平静如水。当事人打官司,到法院后双方可以说像是一触即发的火药桶。
作为一名法官,就应该像水一样,至柔之中又有至刚、至净、能容、能大的胸襟和气度,明镜止水。波澜不兴的心境正如光滑透彻的镜子,可以映照世间的真相。在透明的水面前,才知道什么是纯粹,什么是污浊;在清澈的心灵面前,才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面对当事人的指责、谩骂甚至人身威胁,应泰然处之,以水一般的冷静面对当事人的不理智,最终化解他们心中的怨气。
在与各色人等打交道,在法庭上唇枪舌剑之间,当高举法槌定分止争时,需要的就是一种审慎和严谨的静气。在各种“疑难杂症”面前,要准确无误寻找到“病灶”,还要在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中拿出一剂“良方”来,没有“水”一样的平和心态,又怎么能去辨法析理、定分止争呢?“静水照大千”。唯有心如止水,内心清静,才能洞悉天下的事理。致虚极,守静笃。清静为天下正。
其次,交友应有君子之交淡如水的心境。水无颜无色,晶莹剔透,清澈见底。为人、处事、为官,若透明如水,则一生光明磊落。真正的朋友要像君子之间那样心怀坦荡,保持“亲、清”二字。
俗话说“朋友多了好办事”。但这句话不适用于法官。身处传统的“熟人社会”,法官也一样,哪一个人没有同学、乡亲、亲戚?但是,为了司法公正,作为法官,我们不得不将“人情”拒之门外,依法秉公办案。多一个朋友,则相应的多一份人情,公正办案就有可能多一分阻力。因此,法官的生活还是应适当寂寞一点。应像“水”一样,“避高趋下,空处湛静,损而不竭,施不求报”。
再次,应树立“执法如水”的理念。“法”字从水,取法律、法度公平如水是也。水对任何事物都是公平的,参天的大树和卑微的小草它都愿意去滋润,既不趋炎附势,也不故作清高。先人在“法”字旁加上三点水,说明自古以来,人们就把公正执法,即“执法如水”作为法官的必备素质和禀赋,是法官追求之目标。
从另一方面说,“法治”两个字从偏旁部首看,意为“水”治,意味着良法善治的终点是滋养、荡涤人心。因此,在坚持“执法如山”理念的同时,应当树立与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执法如水”的理念,在办案中做到“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使执法治理刚柔相济,以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水性屈顺,但它是所有物质中最具穿透力、最终销蚀所有坚强者的物质,即所谓“滴水穿石”。如果把“山”作为执法“刚性”的隐喻,那么“水”则可以作为执法“柔性”的隐喻。山刚水柔,柔能克刚。法乃公器,亦刚亦柔。倘若在执法中多一点柔性,将更有利于实现社会和谐。“执法如水”,让包括执法对象在内的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尊严,也感受到法律的温情、司法和执法的亲和力。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3/30/content_137386.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