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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办案巧用“面子”

        时间:  2018/1/12 11:02:27  
        近段时间,笔者再次观看了电视剧《小镇大法官》,其中很多场景让人觉得仿佛就发生在身边,这既说明艺术源于生活,更说明民事类纠纷有着大致相同的解决思路,重点在于如何做到举一反三。
         
        人情面子几乎是《小镇大法官》中每起纠纷都有的“固定元素”,凸显出基层农村民事审判浓厚的乡土气息。现实中,基层法庭受理的邻里、婚姻、家事等纠纷,人情面子问题也确实贯穿全程:为了面子,当事人决定对簿公堂;为了面子,他们同意调解,并期待调解结果有利于维护面子……
         
        而从效果上看,法官在办案中运用好人情面子,有利于修复双方当事人破裂的关系,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当然,剧中的王德忠老庭长在运用和拿捏人情面子办理案件过程中,也曾多次被乡亲们误解为有意偏袒某一方当事人,办案不公平。可见,法官必须审慎对待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面子问题,不断提升识别和运用面子关系的司法能力,使面子关系成为执法办案的“润滑剂”,推动实现案结事了。
         
        围绕人情面子,《小镇大法官》给了我们很多办案启示:
         
        第一,心态上要摆正位置。法官不是“官”,只有真正放下身段,以学习者的心态融入到案件纠纷中,才能在家长里短、邻里邻外的矛盾纠纷中扮演好服务者的角色,做好各类调解工作。
         
        第二,思想上要正确看待面子关系。面子关系并非和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关键在于对面子关系的准确使用和拿捏。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人情社会,越往基层农村,面子关系的味道越浓。面子关系有其产生、发展、调适和引导机理,尤其是对于年轻法官而言,更要正确定位面子关系的性质坐标,把面子关系放在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去考量,加强研究并运用好面子关系,使面子关系直接服务于执法办案工作。
         
        第三,实践上要灵活运用技巧方法。一方面,要充分理解法律条文的立法原意,把基于面子关系进行的法律行为始终控制在法律的核心要旨之内。另一方面,面子关系主要运用于案件调解程序,一件事容易牵出其他事,要充分估量双方当事人对过往的“面子记录”的承受能力,把所有的“面子记录”串联起来进行整体性思考。特别是对于不肯让步的当事人,要善于从其过去的“失礼记录”中点破“真相”,攻破其心理防线,同时为其寻找合适的“台阶”。注重引入双方当事人均信赖的、德高望重的中间人进行居中调解,遵循已有的人情世故准则,密切关注当事人双方之间的面子关系变化,及时调整策略,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在充分尊重、公平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工作。
         
        第四,界限上要杜绝不当的面子关系。尽管面子关系在基层农村有着广泛的运用空间,但仍然要时刻提防越过界限产生的不良影响。要从规范法官行为的角度出发,彻底斩断面子关系背后的“利益链”,使面子关系不走形、不变质。(陈毅清)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01/10/content_134168.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