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向公平、正义的圣地,有时是王者归来般的鲜花与掌声,但更多是苦行僧式的漆黑与平淡,法官们注定要砥砺前行,并最终收获心灵的涤荡与这个时代所不吝赐予的荣耀。
千古以来,公平与正义为人类孜孜以求,被视为法官们不二的职业追求。一份份裁判文书的出炉,好比一瓢瓢甘霖倾注愈弭干裂、燥热已久的原野。代代传承的法官们犹如工匠,以“法律基模”精雕细琢,打磨出别样的匠心独运,用冷冰僵硬的法律文本弹奏出跃动暖人的“公正音符”。然而,走向公平的路径常常荆棘满布,正义的到来从来不是那么地顺理成章。剥离分析法学的迷雾,司法过程注定不是“自动售货”,法官也不可能是机械的“司法民工”。裁判本身或明或暗地存在着“隐含法律”,这大概是人们常说的实践理性,一种超越纠纷的价值,一种穿越时空的共鸣,一种引为基柱的理论立场。
用良善的心适用良法。在适用法律前,首当其冲地需要检视我们的姿态,因为这些价值姿态势必左右法官“运送正义”的方式。与哈特一样,德沃金对法律怀疑论保有足够的警惕,不仅认为“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而且确信“法律的帝国是由态度界定的”。其法律确证理论赋予法官以建构性解释的重任,认为法律有着深刻的道德、人文内涵,法官既不是恣意的创造,也不是单纯的说明,而是以责任的姿态对法律做出最完善的确证性适用。由此隐喻的要义有二:一是认识论上良法的假定;二是解释论上从确证着眼。以良善之心,持中守正,探寻法意,而非动辄质疑法律、批判立法,反向消极地走向自我解构的后现代“泥淖”,更非挟私预定立场,有失偏颇地选择性解释、曲解法律。至此,法律理性已然走到追求公正的极致,恰如德沃金学说难以回避的理论困境,良法的假定偶尔可能失灵,恶法的存在会使确证性解释变得荒谬、邪恶。
用常人的心评判结论。卡尔·卢埃林说:“没有理性,就没有规则。法院的正常任务不仅是阅读法律,而且要根据目的和理性来实施法律。”习惯了大陆法系三段论式演绎推理的形式正义,迷信与实质正义同行,便容易忽略对裁判结论合目的性的考量。在价值诉求多元化的当下,司法精英单一化所可能引发的司法认同危机仍然存在,广州许霆案、南京彭宇案、山东聊城于欢案……殷鉴不远。诚然,从法解释论而言,甚难得出裁判失却法律理性的评价,但从法的合目的性上看,却难言实质妥当。庞德说:“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法官不应在确证性解释的路上戛然而止,迅速遁向形式主义的“行政化堡垒”,而是须要抽身而出,从常人之心,运用自然理性对推论所得作必要审视,诸如事实与结论类型化的往返观照。因为自然理性的缺失,长此以往,会使得司法人民性异化,职业理想将虚无缥缈。
孟德斯鸠说:“对他人的公正就是对自己的施舍。”培根说:“哪里有正义,哪里就是圣地。”通向公平、正义的圣地,有时是王者归来般的鲜花与掌声,但更多是苦行僧式的漆黑与平淡,法官们注定要砥砺前行,并最终收获心灵的涤荡与这个时代所不吝赐予的荣耀。(孔才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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