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律信仰同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周蓉蓉
夜幕下,繁星闪耀。走出法院大门,已是万家灯火。
又一个忙碌的加班之夜。这天,也是邹碧华逝世一周年的日子。
想到他,心中一阵悲痛。
邹碧华的精神不灭。对他的追忆、缅怀不绝,“法官当如邹碧华”,是群众给予他的评价。
邹碧华究竟给我们留下了什么精神财富?我想,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是最核心的,也是最宝贵的。邹碧华曾说:“当我们把信仰看作生命一样重要的时候,我们就能够为信仰去付出我们的时间、精力甚至生命。”法律,是一种信仰,它甚至超越了我们个体的生命。
信仰不是一种空谈,而是一种慎思、明辨、笃行的信条和尺度。如果法官把法律当成自己的信仰,我们每日实践的是信仰一样的法度,那么,法律则从纸上走入了法官的心里,无论是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还是司法行政人员,言行举止都是对法律的笃行。邹碧华以自己的良心,为我们树立了人民法官为民司法的榜样。
司法为民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落实在我们每日的工作中,是要我们真正为老百姓着想,真正把老百姓装进自己的心里。“法律有时给法官留下的空间是很大的,这时能约束法官的只有良心。有的案件会有利益的诱惑,这时良心意味着自律;有的案件因为拖延,每天承受的利息损失相当于两辆奔驰,这时良心意味着效率……一个决策失误,会影响上千件同类案件的审理,这时良心意味着责任。”邹碧华曾如是说。
于我们而言,对每一个当事人的来电,都耐心倾听,态度和善,这时良心意味着关爱;接待当事人来访时,换位思考、将心比心,这时良心意味着理解;对每一份文书、每一份送达回证、每一份公告都及时发送,对每一个案件都及时归档,这时良心意味着体恤。当我们将关爱、理解、体恤等人文精神融入司法过程,真正像对待自己的亲人那样对待群众,善于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解释法律,处理问题之时,司法为民就真的融入了血液。
“将来我判断自己人生成功的标志,是看我帮助过多少人走向幸福。”邹碧华在给一位朋友的微信里这样写道。无私奉献,慷慨助人,是邹碧华的又一精神财富。在繁忙的工作之余,他撰写了《要件审判九步法》《法庭上的心理学》《合同解释论》《公司法疑难实务问题研究》等着作,将自己的专业思考与实践经验落到纸上,留给后来人一笔无价的思想宝藏。写作是一件呕心沥血的事,我想,除了精湛的业务能力,无私分享、帮助更多的法律人前行,是支持他的动力。
黎巴嫩文豪纪伯伦曾说:“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就可以碰触上帝的袍服。”法官正是那种“把手指放在善恶交界之处”的人。轻者,定分止争;重者,判人生死。那善恶之间的定夺,怎能不谨慎、不敬畏?明白自己手中权力的分量,明白千万双眼睛的巨大关注,明白作为凡人也会出错,怎敢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怎敢还存着权力的傲慢、裁判的恣意?怎敢不在下判前想了又想、慎之又慎?明白作为主宰裁判结果的法官,其一言一行都会受到特别的关注,又怎能不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
法,需要适合人性,适合共同的、相对公正的评判标准。但情况在变,法律对一个问题要进行界定,还要不断求心法。每一次判案,都是对情、理、法的恰如其分的阐释与适用,只有真正了解法律、了解人性、洞悉世事而不为其所扰的人,才能作出最公正的判决。
心,是老百姓的心,能为其做主,方为好官。一个官员的心,要适应社会变革发展的需求,但正直、忠诚、光明的本性是不变的。普度众生也好,为了老百姓相对的公正公平也好,无限的刚度与极其的柔软,这并不矛盾。或者可以这样说:只要你心怀百姓,常怀为民之情,内心无比刚强,又无比柔软,都是一个好官。
法官当如邹碧华。不仅当如他信念坚定、心怀群众、业务精湛、慷慨无私,更当如他勇于担当、慎思笃行、甘为人先、英明果决,充满人生的豪迈与激情,充满理想主义的情怀。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征程中,我们应当以邹碧华为榜样,坚守法治精神,忠诚敬业、锐意进取,勇于创新、乐于奉献。
如同一把刻刀深深刻下的痕迹,有些人和事一生都无法忘记。斯人已逝,音容笑貌依旧浮现眼前。
邹碧华的事迹,让我重新思考生命的意义。一个人的可敬之处,不在于他自身有多少荣耀、多少光环,而在于他给身边的人带来多少帮助、多少欢欣,存续着快乐和温暖。而我也从此明白,生命的质量远远胜过生命的长度。悲痛之余,这种力量依旧激励着我愿意更加热情、更加投入、更加毫无保留地贡献自己的价值,让生命更具有张力和永恒的意义。在工作中要进一步认清“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强化宗旨意识,把群众满意作为检验一切工作的最高标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