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角色归位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陈莉
法律发展不能突破自我逻辑是近代法治发展确立的基本原则,法官沿着法律发展逻辑适用法律是保证法律信用和法律效力的社会心理基础的前提。而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实现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角色归位,转换法官职业的价值功能,真正实现“法官像法官、法院像法院”。要实现法官职业化角色归位,必需的现实路径是实现法官的角色认同,形塑独特的法官智慧,建构超然的法官品质,打造精深的司法能力。
一、法官职业化的理性期待
其一,公正裁判
“法官”称谓来源于西方,脱胎于发达的市民社会培育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权分立的权力体系中。法官居中裁判,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客观、中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裁判。法官居中裁判追求的目标就是要确保司法公正。法官的居中裁判还有一层含义即法官不是造法者。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是法律的制定者,而司法机关,即法院是法律的裁判者,行使的是审判权,而且只能依法居中裁判,不偏不倚。
其二,准入严格
从古至今,法乃国之重器。法官手握司法裁断的重权,身负司法为民的重责,代表着国家依法维护社会正义,因此,法官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业外活动等备受社会公众的关注。与此同时,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对法官素质和法官的标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法第九条对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法官的素质和标准应包括职业能力和人品能力两大方面。职业能力包括人的智力、法律知识水准、专业技能和执业经验等等;人品能力包括良好的道德品行、不抱偏见和对正义积极追求的性格。但是,笔者认为,法官法第九条对法官必须具备的条件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其一,年龄条件偏低。虽然法官法把年满23岁作为担任法官的最低年龄,但这个年龄正是一个大学本科毕业生走向社会、接触社会的年龄,即使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由于生活阅历、社会阅历不够,不适合担任法官;其二,执业经验的要求偏低。不论是本科毕业生还是硕士生、博士生,虽然法律知识水准都很高,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也不难,但是,由于从事法律工作时间过短,缺乏系统地专业培训,职业技能和执业经验相对不足,也不适合担任法官;其三,不利于法官的遴选。法官遴选制度是以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为基础,结合司法实践,择优选拔最佳法官人选的制度。而法官候选人年龄偏低、从事法律工作时间过短,不利于对法官候选人的综合素质做出客观、公正、合理、全面的考察;其四,法官、法官助理的标准较混杂。作为法官法,在立法时应对法官、法官助理的条件和标准以及法官遴选的程序分别设定,健全法官的法律保障体系。
其三,职业尊荣感
心理学观点认为,心理与行为密不可分,心理支配行为,行为反映心理。刺激以心理为中介引起行为,若要调整行为,需采取措施改变刺激对心理的作用。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来源于法官对外界事物的反应,其将外界个别感官自觉提炼为内心的综合感觉,并反作用于自己的行为。法官的职业尊荣感首先是法官待遇的保障。人们很难要求一个无力养家糊口的法官能经受各种利益诱惑。再者,一定的职业保障,也可提高法官的职业尊荣感。民众对司法公正的非理性期待,使得一部分当事人将自己的败诉归咎于法官,并可能选择暴力的方式阻挠法官行使审判权,为了解决法官对职业风险的后顾之忧,应当建立保障法官职业生命健康权制度。最后是改变对法官信访责任的态度。在个别法院,多数法官在裁判案件时的谨慎、担忧甚至惧怕判决的做出,一般都是出于担心因当事人缠访给自身带来不利后果。久而久之,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就会日渐消失。
二、法官职业化角色归位的实现路径
其一,形塑独特的法官智慧
在西方很多国家,法官被看作是智慧的象征,这种智慧除了法官掌握的知识本身蕴含的智慧光芒以外,就是一种法治的思维模式,是一种审慎的智慧或性格所展现出来的思维模式:同情与超然。同情,即置身事内,富于同情心,与双方当事人达到充分共情;超然,即置身事外,不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有任何法律事实之外的关系。英美法系的法官或律师,尤其“古典时期”的律师们更多的是具备或追求一种审慎的实践智慧,而大陆法系的法律专业人士则侧重于运用法律概念、术语进行逻辑推理的能力。无论是审慎还是思辨,都深深地根植于各自不同的法律历史、文化以及传统之中。然而,无论审慎与思辨其植根的法律环境、思维形式和思考的侧重点如何不同,其最终目的是相同的,即尽可能公正合理地适用法律规则或者创造法律规则,以引导特定的社会共同体沿着正确的、有益的、健康的方向前进。大陆法系的国家要求将法律与事实结合在一起,以既有的法律规则或是法律原则置于法律程序中,忠于法律事实,进而做出可预测性的裁决,免受来自于任何外在因素的不利影响。
其二,建构超然的法官品质
“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当前各界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与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如何将这一期待变成现实,需要法律的落地生根,需要法官超然的道德品质。德沃金称法官为“法律帝国中的王公大臣”、治疗社会创伤的“医生”、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门人”。司法公正暗含形象公正。形象公正主要是指法官的言行举止、品格操守必须符合当今社会的先进思想文化,并且符合法官职业特征的要求。法谚云:“司法不仅是要公正的,而且看上去也要是公正的。”如果一个即将成为法官的人,曾经在其行为上有过道德污点,那就很难让人相信他在成为法官之后会是一个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人。即使他真的能够有所改变,但也很容易授人以柄,引起当事人的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也将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司法公正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司法的权威性,当司法的公正形象受到损害时,公众对司法权威性的信仰也会大打折扣。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司法活动主体必须具备的职业素质。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守护者,必须具有高度的职业道德和高尚的人品素质,因为品行不端的人很难正确理解蕴含于法律条文中的公正精神,并且极容易受利益所诱惑。
其三,打造精深的专业能力
法官从事的是法律适用的工作,司法裁判具有严肃性,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以此来体现法的价值指引和导向功能。法官必须具有精深的司法能力,必须通过证据、逻辑演绎等手段来确定法律事实,以无限接近于事实真相。司法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从政治、伦理、文化等其他事业中独立出来,形成的专门职业。作为司法活动的主体,共同的法律评价标准和法律认识方法必不可少。“司法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胜任的轻松活,由普通人指挥军队或控制军事专门技术一样,都是不大可能的。”社会分工的精细化,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群体提出了更高的技术性和专门性的要求,所以法官群体的职业化是必然的。精准的专业化定位将民间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良、不完善适当克服,其更能体现诉讼的价值,根据现行法律厘清权利义务关系,达到定分止争的目的与效果,最终传递给社会稳定的规则与评价标准。法官通过精湛的法律知识运用技巧,利用精准的专业分析方式,将司法定位于专业性与职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