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判需思“前”虑“后”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闰婷
不久前,与一法官聊起办案,说临近年底,法官面临着繁重的办案压力,许多案子需要审结。与我聊天的这位法官对年底前应审结哪些案件有自己的见解,她认为不仅要审结那些临近审限的案件,她还这样说道,劳动合同的案子应该结,年关近了,应尽快为劳动者追回工资;离婚纠纷的案子也应该结,裁判不准离婚的可以过团圆年,裁判准予离婚的也不必再纠结如何过年……
这让我颇有触动,法官办案不应是为了办案而办案,不是为了审限届满而结案,法官办案需要融情于法,需要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总体而言,我认为法官裁判需思“前”虑“后”。
思“前”,就是要想一想“为何”。即当事人为何会到法院来?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方面表明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另一方面,它也表明了进入法院司法程序的当事人确已“走投无路”,对法院寄予着厚望,若是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当事人可能不会进入法院。既然案件进入法院,作为法官则就要想一想,当事人为什么会来法院、其遇到了什么难处、其最想实现的诉求又是什么。真正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去考虑案件的来龙去脉,这对找到案件突破口大有裨益。
虑“后”,就是要想一想“何为”。即如果我这样裁判,当事人会怎么办?如何应对之?作为法官,不能一判了之,裁判时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想一想裁判结果出来后,当事人会如何面对接下来的生活、工作等等。法官代表着国家行使审判权,要公正裁判,有“权”切莫任性,用“权”且要谨慎,权力如利剑悬空,时刻审慎待之,时刻牢记“莫以百姓可欺,自己也是百姓”,要真心对待当事人,用心审理好每个案件,用百姓的立场解决当事人的难题,以百姓的态度厘清纷繁的案情。
思“前”虑“后”,还要体现在“有为”。作为法官,能够为当事人做些什么?最起码的应是一份公正的判决,一个能够站得住脚的裁判结果。当然,还可以具体到一次耐心的接待、一个会心的微笑、一个善意的提醒等等。可在实践中,我们的法官做的比这还要多:为了因父母离婚后见不到妈妈的孩子,承办法官多次沟通,最终母子得以相见;为了抚慰杀妻获刑的刑事被告人的女儿的幼小心灵,法官多次送去学习用品和衣物,更送去关爱和牵挂……而这些都是在案件审结之后法官们的“有为”,这也说明案件审结不是句号,案件也绝非可以一判了之,有时判后的释惑答疑、情感疏导,以及不断地关注、关心和关爱也是法官“有为”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