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是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官的谋事要实,主要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必须实实在在。
实实在在办好每一起案件就是法官当谋的最大实事。从立案到审判到执行,稍有不实,就可能影响到裁判的公正性、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学界也好,法官们也好,对领导签发文书颇有腹诽,其最重要缘由是因其缺乏审理案件的亲历性。作为法官,如果我们在腹诽领导签发文书的同时,却视自己必须亲历的庭审为儿戏,或先入为主,或主观臆断,置当事人诉辩、提交的证据等等于不顾,虚化庭审,妄下结论,庭审岂不成了法官做给当事人观看的滑稽表演?亲历的意义何在?走过场的开庭,时不时会在个别法院、个别法官身上呈现出来,是办案不实的非常直接、明显,且能够被他人尤其参与庭审者切身感受的重要表现。这些表现固然只是偶尔出现,可对法院权威、法官形象的损害不言自明。
至于被诟病诸多的合议流于形式,恐只有作为当局者的法官最清楚。但无论如何总结、评价,流于形式的合议终归是法官办案不实的体现。十八届四中全会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第三部分专门以“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为题作出规定,其中规定了合议庭司法人员职责,对承办法官、审判长职责规定得颇为详细,而合议庭其他法官职责仅有一条。不知道法官们是否有相同感受:合议之所以会流于形式,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除承办法官外,其他法官的参与意识不强。长期以来,尽管有很多文件和规定意在加强合议的“形、实”一体,但处在审判一线的法官们非常清楚,司法责任制,落实到现实中,就是承办法官负责制。有法官曾对此自嘲:基层法庭是办案游击队,承办法官是办案个体户。特别是基层法院,案件自分到承办法官手中,只要与案件有关的工作,无论巨细,绝大部分的工作量是凭承办法官一己之力来完成。个个法官皆如此,又赶上“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时代,法官即便有心,却也无力。当然,此现象仍只是表象,显然不是问题的根本。根本而言,恐依然是责任的问题。《意见》第四部分规定了“审判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对合议庭成员应当承担的审判责任作出了规定。我们常说,有权必有责。到此则想说的是,有责须有权。如果在实际的操作中,合议庭成员真正享有了其应有的权力,由其负责自然顺理成章,否则,流于形式的合议同样时常不可避免。不过,《意见》的出台,恰恰意在避免流于形式现象的出现。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解决问题绝非一朝一夕。法官办案“不实”,与谋事要实的要求是相违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意见,有助于解决办案“不实”,需要法官们研读并遵从,但长久之计,更需法官们主动从内心深处树立起谋事要实的自我行动、自主约束意识。唯有如此,方能真正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落到实处。(刘振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