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道德与法律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吴成臣
现代社会强调运用法治的思维和方式处理矛盾、纠纷,在纠纷解决中,法律的严格、准确适用是公正司法裁判的重要因素。
然而,纠纷的公正裁决,不仅需要在裁判过程中准确适用法律规范,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这是法治的要求;而且还需要通过纠纷解决,使得社会成员从心理上认同法治规则的正当性并转化为自己的意志、情感而自觉调整自身行为,这需要道德的教化。因此,在司法裁判的过程上、效果上应注重法律规范与道德约束的结合。
在司法裁判过程上,要注重道德与法律规范的结合。法官在司法裁判中注重法律规范和道德约束的相互作用,有其现实空间和约束条件。
法律规范本身的局限性,在司法裁判中,会出现相应的法律对当前的事态缺乏必要的调整、而法官又不得以法律无规定而拒绝裁判,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有限的自由裁量权成为必须。
风俗习惯、公共道德等就在正当性、合理性、合目的性的前提下进入司法领域,法官可以用这些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中所包含的价值观,来论证或否定某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也成为一种必要的裁判方式。
当然,在具体裁判方式的运用上,由于道德规范本身所具有非规范性、非强制性等特征,使得有些道德义务无法成为法律上的义务,但在司法调解的方式上,法官可以用道德规范对相应的行为进行道德教化,对相应的纠纷进行化解,实现法律与道德的良好互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规范虽然不能成为约束、规制、惩戒强制手段,但其可以成为一种起到润滑纠纷解决的良好辅助手段。
在司法裁判效果上,要注重道德与法律规范的结合。司法裁判不仅要追求法律效果,严格适用法律,依法裁判,也应追求社会效果,让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然,法官要在裁判效果上实现道德与法律规范的结合,不仅要充分考量具备正当性、合理性的道德规范,而且要求法官在运用法律规范、甚至道德规范时应具有相应的品质。因此,法官必须遵循公正、合理、利益等原则,让其自由裁量在合理限度及其运行范围内发挥作用。
正如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所言:“法官有义务在他的创新权的限度之内、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在法律的戒律与那些理性和良知之间保持一种关系。” 所以在法律与道德之间还有一个联系点,它存在于法官用自由裁量权处理的那些案件中。
在正确适用法律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既要考虑若干调整司法行为的原则,更不能忽视存在着的个人道德判断的空间。
然而,道德与法律作为社会分化及其调控体系分化的产物,毕竟属于各具特色和功能、相对独立的社会调控系统,他们各自的表现形式、具体内容、调整领域及作用方式的差异,决定了道德在司法裁判中也仅仅只能在一个合理限度内展开,而且这个限度应受到历史传统、社会环境、社会认知等因素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