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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执行阅卷程序的实务规范

        时间:  2015/2/28 10:29:04  
        浅谈执行阅卷程序的实务规范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张俊
         
        【文章摘要】:审查受理案卷是民事执行权运行流程的一项前置环节,亦是后续执行措施赖以维系和顺利开展的基础性准备事项,理应受到正当程序的善待。囿于传统认知和有限成本之限制,执行阅卷在诉讼活动研究中沦为极易被忽视的隐形程序,内在程序价值遭受掩盖和弱化,其固有功能尚未得到应有的发挥。本文试从审核执行立案材料的实务操作入手,以突出和强化执行阅卷程序合理构建的现实意义,引领强制执行工作回归规范、公正、理性之路。
         
        一、执行阅卷程序的地位
         
        卷宗资料是案件最全面、客观的文字反映,囊括的信息内容亦是法官据以分析、辅助判断的前提和便利案件发展进程的基石,因此,阅卷工作是法官站在起始层面思考案件走向的先行抓手。当然,阅卷并不是一次性工作,而是随着案件进展的不同阶段而循序多轮进行的,本文所言涉的执行阅卷是专指执行员站在中立者的角度,摒除任何倾向性偏见,对卷宗资料进行第一轮全面浏览。执行阅卷是执行正式启动前依职权进行材料把关和核查的初始铺垫,既是案件执行的必要环节,又是准确把握案情的重要依附。
         
        无论是复杂案件还是简单案件,做好阅卷工作是正确推进执行进程的起势基础,对下一环节的工作具有承上启下的过渡作用。执行阅卷彰显的是执行员作为“法律守护人”的基本素质、职业伦理和对执行细节的严谨认真态度,以及对执行权运用的慎重细致程度,促使执行员在日后的财产调查或执行实施中能够做到有的放矢,避免无备而执。通过阅卷,执行人员可以精心梳理杂乱无序的卷宗材料,据此确定案件执行下一步的切入点和具体步骤,又可作为制作执行法律文书的基础佐证材料,同时,在汇报讨论案件时,还可以起到“备忘录”和材料索引的作用。
         
        二、执行阅卷程序的功能
         
        “书面司法”所包含的案卷制度在各国司法活动中普遍存在,大陆法系推行的职权主义亦认为查明卷宗是法院主导发现真实的过程,卷宗审阅表达了一种对调查过程监督和控制的平衡体系。执行审查权不是审判权的延续和替代,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普遍构建了有效的执行审查制度。因而,启动执行程序时就必须对其拟保护之民商事权利进行独立的、中立的、不受内外因素干扰的“审视”,为初始印证和复核决策提供基础的信息源。
         
        1、审查执行依据的可执行性。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公证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加之生效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义务成就条件的案例层出不穷。试想执行依据错误或瑕疵情况下,一旦盲目执行,甚至加大力度执行,难免引发事端和风险,自当严格审查科以矫正。审执分立体制的架构,本身就蕴含着监督的意旨。通过对执行依据的核实,可以明确国家公力所要保护的民商事权利的时空指标,进而也就界定了在执行个案中为实现该私权的国家公力的许可适用范围。换言之,即执行对象和内容乃根源于当事人依据有既判力的确权文书向法院所为的申请,否则,一者构成权利滥用,二者侵害了被申请执行人的利益。
         
        2、深入把握案件概况。执行阅卷原则是注重程序的审查,轻实体的审查,既有范围的节制,又要有客观证据的支持。审查着重放在评价正式执行形式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法律所要求的程序开启诸要素的特征以及卷宗信息的真实可采度,如当事主体是否适格遗漏、执行管辖是否合理妥当、执行材料是否补齐修正等。毕竟法院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尚不具备全面掌握的技术和能力,执前阅卷更为重要的是执行员通过阅卷了解大致案情,如案件类型是否涉民生、案件性质是否重大复杂,矛盾纠纷是否冲突紧张等,便于执行员内心加深案情熟悉程度,明确案件争执焦点,理清案件思路脉络,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
         
        3、强制手段缓冲阀门。基于执行程序中的利益权衡,防止案件突袭执行,由法院对强制性措施进行审查来确保在执行程序构造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法院三方的制约和均衡,使被执行人的合法权利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执行员综合分析拒执产生的原因、掌握被执行人的规避债务动机、有无执结、和解可能以及当事人的情绪变化等情况,形成应对策略。基于此,执行员方可从执行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统筹出发,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分清利弊结果,阐明法律关系,消除当事人疑惑和误解,防止简单粗暴地采取拘留、罚款等制裁措施,从而也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控制“盲目强制”执行扩张模式对社会安定秩序的侵蚀。
         
        4、简要提炼执行线索。执行程序的开启源于相关利益间的排斥与冲突,在复杂的利益纠葛中,执行阅卷的核心是过滤卷宗信息,寻找、提取、知悉有价值执行线索。执行员认真查阅新收案件,做好阅卷摘记,敏锐挖掘卷宗细节中隐藏的关键事实,并联系诉讼案件主办人及申请执行人,共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类线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收入来源、有无履行能力做到了然于胸。通过检索甄别执行依据和执行材料中反馈的串联信息链、关联案件信息,可以粗略推断出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和执行能力,如房产状况(送达住址)、开办企业和从事工作(职业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类)、家庭信息、财产保全等。
         
        5、制定针对性执行预案。对于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加以分流选择,克服执行随意性,在债务人具有偿还能力,并且在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时,应当予以适当的制裁措施。建议完善调查、精心组织执行、协助执行人员和配备执行力量以及办理各项委托执行、实地调查、外地执行手续。如确定履行的义务具有选择性,应当书面通知暂缓执行或先予履行,防止或尽可能避免执行回转。给付之诉中被执行人配偶具备履行能力,进行依法追加或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是否追加。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违反法律文书行为的证据充分,及时加以整理收集,为日后惩治拒执提供支撑。
         
        三、制作执行阅卷笔录要点
         
        阅卷工作可视为对案件条理化和开篇之作的重要方法和诉讼理念。制作阅卷笔录是一门兼具技能和学问的执行业务,不可或缺,须固化成“兜底式”实质规范,谨防制度缺位。阅卷笔录作为对执行员加深案件记忆、理清执行思路的书面思维呈现,能够客观概括执行员阅卷工作的具体内容,使阅卷这一无形工作有形化,以阅卷质量确保案件质量,以阅卷水平体现办案水平,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1、树立正确的阅卷心态。当前,部分执行员对制作阅卷笔录存在一些司法功利主义心态,各行其是,角色虚化流于形式之虞。一是没有切实重视阅卷,仓促阅卷以后凭记忆和印象研究讨论案情;二是认为阅卷笔录是仅供执行人员自己掌握使用的资料性文书,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书,可有可无;三是由于阅卷笔录没有统一的格式和要求,在形式上五花八门、内容详略不当、质量良莠不齐。殊不知,只有认真阅卷,才能使案件了然于胸;只有以带着质疑的眼光和如履薄冰的心态阅卷,才能办铁案、出精品;只有以对自己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去阅卷,才能真正使执行结果达致实然正义。
         
        2、养成良好的阅卷习惯。执行员避免差错,确保案件质量没有任何捷径可走,首要选择就是完成全面阅卷,笔耕不辍,坚持阅卷优位主义。所有案件无论繁简统一制作阅卷笔录,并应在收案后3日内完成阅卷工作。制作阅卷笔录以方便实用、简洁逻辑为宜,审慎遵循执行工作规律,做到“三不”,即不放过任何一个信息,不漏掉任何一份证据,不忽视任何一个情节。综合全案的材料进行比对分析,注意在阅卷中发现问题、归纳问题、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必须完整准确、主次分明、系统全面、评析透彻,成为纵观全案的提纲。案件承办人员在独立阅卷的基础上,对于案情复杂且有争议的案件,要善于听取同行的意见,接受点评,相互交流阅卷心得,广纳集体阅卷的智慧。
         
        3、掌握科学的阅卷方法。制作阅卷笔录,如果只是随阅随记,即使材料摘录得准确完整,也会是杂乱无章,一团乱麻,难以看清案情眉目。通过简要摘录法、依序摘录法、合并摘录法、表格摘录法等多元阅卷方法,尊重卷宗的原始状态,摘抄材料不能改变原意或有所偏废,将零乱的材料作出合理的排列组合,理出头绪,反映执行来源和裁判全程,随时记录卷宗资料中的重点内容(应注意标明具体页码)以及阅卷时脑海中不断浮现的疑问点、待查证的事实等,使阅卷笔录做到客观全面、准确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特别是重点查阅庭审笔录、裁判说理段落等,裁判主文以及执行线索单独摘录,留心关注卷宗资料中的细节性问题,如送达回证中的送达时间、二审上诉费用承担等。
         
        4、规范阅卷笔录格式。阅卷笔录虽杜绝千篇一律,但理应逐步形成科学、合理、规范的格式标准,完备执行手续。格式范本框架如下:(1)当事人、案外人的基本情况,通过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了解,可以使我们判断当事人对事理的通达程度,对法律的理解程度等;(2)案件来源,包括开庭审理情况、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辩论观点;(3)裁判情况,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以及作出判决的具体说理;(4)裁判主文,包括执行项目、时间、标的、诉讼费、利息等;(5)程序内容,包括案件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文书是否生效、申请执行时效、有无申诉信访等;(6)现有执行线索,包括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信息;(7)待查事实,包括法院依职权调查内容和要求申请执行人举证内容以及责令被执行人自行申报内容;(8)阅卷意见,包括风险评估、难易等级、案件定性结论、下一步方案拟制等。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责任编辑:李星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