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司法要育新机开新局
黄 骥
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制度母体,民法典将以其民本精神为知识产权司法树立风向标、照明塔,使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在“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的道路上明确方向、凝聚力量、实现价值,为法盛人和、创新发展注入更多的能动推力与正义供给。要赋能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激发民智之效能;平衡利益,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民生之内涵;多元治理,探索知识产权司法引导民治之路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这一论断肯定了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大宪章、民事行为总纲领的地位。知识产权制度以民事法律为主体,以司法为主要实施形式。民法典必然对知识产权司法产生深远影响。民法典的编撰是尊重民意、汇集民智的过程,民法典的内容围绕民事权利书写,并对国家机关提出了奉法为民的要求。以民为本,是民法典的根本精神。在此精神引领下,知识产权司法应育新机、开新局,在激发民智、保障民生、引导民治上发挥更大效用。
赋能创新,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激发民智之效能。促进创新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宗旨。通过保护知识产权激发广大民众才智,为创新发展赋能,是知识产权司法的应然使命。民法典的民本精神为该使命的达成提供了指引。
首先,知识产权司法要为创新者提供明确稳定的产权激励。民法典构建了明确稳定的产权体系,为民众塑造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的环境。这种让广大民众“有恒产”进而“有恒心”的机制,是民本精神的充分彰显。基于该理念,在知识产权司法中,应着力提升裁判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为创新者的“恒心”提供明确稳定的产权激励。一是要克服知识产权领域因类似案件较多、各地审判水平差距较大而凸显的“类案不同判”问题。可推动案例指导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先试先行,通过知识产权案例的汇集评选、发现识别、引用遵循,确保类似案件法律适用的协调连贯。二是要完善知识产权侵权与确权诉讼两类案件的合并审理机制,实现两类纠纷协同解决,两种程序顺畅衔接,避免因案件久拖不决而导致当事人权利义务长期不确定。由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运行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为万众创新的“天才之火”添加持续稳定的“利益之油”。
其次,知识产权司法应当为创新者提供与时俱进的产权激励。民法典回应数字网络时代的新问题,将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正式纳入民法保护范围,表明其产权体系既是明确稳定的,也是与时俱进的,这是其民本精神在新一轮技术革命浪潮下的突出体现。基于该理念,知识产权司法应及时为新型技术成果的价值分配提供指引。例如,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如何为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发明创造”提供保护,在立法中尚无明确规则,却已成为司法中不容回避的难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结合人工智能技术运作机理,厘清人工智能系统开发者、使用者、数据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合理分配生成物的价值,使创新链上的多元主体各得其所,激励其各尽所能,为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贡献智慧。
平衡利益,拓展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民生之内涵。“民法问题本质上就是民生问题”。民法典通过完备的权利体系,为民众幼有所育、劳有所得、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提供保障。这种全方位的保障理念,是民本精神在民生领域的最佳诠释。知识产权司法的传统着力点,在于保障权利人私权的实现。在民法典民本精神指引下,应更加注重私权与公益的平衡,让创新资源在保障民生、增进人民福祉上,实现更大的价值。
首先,应处理好医药知识产权与公共卫生健康的平衡。一方面,要切实保护医药知识产权,确保医药创新者能够获得合理回报。对于既侵犯知识产权又危及民众生命健康的制售假冒医药产品行为,应倾向于适用诉前禁令、惩罚性赔偿,予以重点惩治。另一方面,要防范医药知识产权异化为垄断工具,阻碍医药公平供给。可借鉴“不洁之手”等域外司法规则,阻断滥用医药知识产权的寻租渠道。在公共卫生健康危机之下,对于因供应急需医药产品引发的专利纠纷,在判定是否适用禁令时,应将民众对涉案产品的特殊需求纳入考量。
其次,应处理好版权与文教扶贫需求的平衡。文化教育资源的供给与民生发展密切相关。能否让贫困民众及时便捷地获取文教资源,增强“造血”能力,关系到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与全面小康的实现。优质文教资源往往是作为文化创新成果的版权客体,在对其予以版权保护的同时,还应基于版权例外制度,确保这些资源对于贫困群体的可及性、可担负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扶贫法定许可”,但对其适用范围的表述较为含糊,制约了该机制的可操作性和运行效果的确定性。可总结相关司法经验,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为该机制适用范围的合理界定提供指引,既要确保其能够实质性惠及贫困人群,减少文教领域的“数字鸿沟”,也要防止其成为规避侵权责任的工具。
多元治理,探索知识产权司法引导民治之路径。无论是民法典编撰过程中的汇集民智、凝聚民力,还是民法典实施过程中所要贯彻的“通过社会力量和基层组织务实解决民事纠纷”的要求,都呈现出引导民众参与社会共治的理念,在国家治理层面彰显了民法典的民本精神。在该精神指引下,司法部门可因势利导,吸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知识产权治理,发挥协同效应。
首先,应引导行业协会、群众组织参与知识产权治理。行业协会、群众组织是国家与民众之间不可或缺的“衔接层”,让其参与知识产权治理,不仅能在下情上达、上令下行方面为公权部门提供辅助,也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制度促进产业发展、保障公共利益的目标。例如,可考虑赋予层级较高、代表性较广的行业协会一定的准司法职能,在法院监督下,依法调解、裁决本行业情节简单轻微的知识产权纠纷,既发挥其了解本行业专业知识的优势,也便于法院集中力量处理疑难复杂、影响较大的案件。又如,许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且侵犯消费者权益。可借鉴域外制度经验,允许消费者团体对违法者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让广大消费者成为监督、遏制此类行为的重要力量。
其次,应引导网络平台参与知识产权治理。在网络环境下,面对海量的网络用户、文化内容和商品信息,仅靠公权部门的力量,远不足以全面及时地规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网络平台是网络信息的集散中心,是网络营商环境的利益攸关方,有能力和意愿参与知识产权治理。要将这种能力和意愿转化为治理效能,须把握以下要点。一是为平台对用户的监管措施提供合规指引。实践中已有平台对侵权嫌疑用户采取披露身份、删除内容、中断服务等措施,引发纠纷。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统筹协调知识产权、合同债权、隐私权等多领域规则,明确监管措施的合法界限。二是合理界定平台对用户行为的监管义务。实践中,用户上传侵权内容而平台被起诉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既不能允许平台以“鸵鸟心态”对用户明显的侵权视而不见,也要避免其承担过重的监管成本和间接侵权责任。由此,引导网络平台与公权部门协力营造良好的网络知识产权生态。
在民族复兴的关键时期,民法典将推动“中国之治”进入更高境界。这不仅是因为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法典,更是因为它紧跟社会主义制度“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导向,将民本精神嵌入了法治的底层逻辑与国家治理的顶层设计。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制度母体,民法典将以其民本精神为知识产权司法树立风向标、照明塔,使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在“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的道路上明确方向、凝聚力量、实现价值,为法盛人和、创新发展注入更多的能动推力与正义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