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破产审判中的“司法康复”政策
倪寿明
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市场主体的救治功能,加大“司法康复”政策的实施力度,对因疫情陷入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与激活潜力的企业,不是简单清算了之,而是尽可能提供更好的司法拯救方案,在各方努力和支持下, 使其重整旗鼓走向新生。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不仅是经济的基本细胞,也是经济的力量载体。企业兴则经济兴,企业强则国家强。企业的多与少、大与小、强与弱,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市场的兴旺度与经济的繁荣度。但由于受疫情影响,我国很多企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有的因原材料供应链断裂,导致无法恢复生产或无法完全恢复生产;有的因市场突变,导致产品滞销,资金无法回笼; 有的因市场预期下降,处在停产边缘,不得不面临破产;有的因资金周转困难,为摆脱困难,寻求自救,走上司法重整之路。
从近期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来看,破产案件的确已经呈现增长趋势。面对新的形势,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市场主体的救治功能,加大“司法康复”政策的实施力度,对因疫情陷入困境但仍具有经营价值与激活潜力的企业,不是简单清算了之,而是尽可能提供更好的司法拯救方案,在各方努力和支持下, 使其重整旗鼓走向新生。这是人民法院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审判任务,具体而言:
一是要用好破产审判的清算功能。首先应当明确,企业破产是一种正常社会现象,正如人有生老病死一样。在一个不断进化与发展的市场环境中,企业既可以从无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到强,也可以由盛到衰、由资不抵债到破产清算,这本身就是市场经济因竞争而形成的自然状态,是社会经济生生不息,实现新陈代谢的正常现象。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日均新设企业数量过万,远多于注销企业数量,更远高于适用破产程序的企业数量,显示出我国市场的巨大吸引力。但总有一些企业,或是由于市场竞争,或是由于结构调整,或是由于经营不善,最终走向衰落,有的因资不抵债而无法直接注销,有的因有名无实而成为僵尸企业。用破产程序处置此类企业,该清算的清算、该破产的破产、该退出的退出,不仅是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能有效防控社会风险,净化其他市场主体的营商环境,还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落实。
二是要用好破产审判的重整功能。并不是所有资不抵债、入不敷出的企业都无法挽救,就像一个看似病入膏肓的人也有转危为安的机会。通常情况下,当遇到一次性或周期性冲击的时候,部分企业会陷入困境,而当形势扭转之后,这些企业仍能恢复活力。破产重整就是专门针对这样的企业,它们虽然已经处于破产边缘,但仍然存在着维持的价值和再生的希望,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这是拯救企业并使之起死回生的制度设计,已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有的国家为此将企业破产法称为“企业更生法”,就是强调制度设计的本意,不是为企业破产,而是为企业重生。正如建医院不是为宣告死亡,而是为治病救人一样,成立破产法庭也绝对不是要通过清算来宣告企业破产,而是要像医院收治病人一样,对“疾病缠身”的企业进行科学的诊治,通过依法对其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是要用好破产审判的和解功能。当企业出现债务危机的时候,通常都会引起债权人的恐慌心理,蜂拥而至,左抓一把、右咬一口,导致企业雪上加霜。破产和解的功能就是让这个企业有个喘息的机会,创造一个先活下来的机会。破产和解更多地体现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执行转入破产程序,进而对企业开展救治并促使其康复。在和解程序中,主要靠债权人让步,比如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使债务人摆脱经济困难、避免破产,从而维护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利益。作为合作伙伴,无论投资经营,还是商贸合作,目标一致、利益相关。当遇到疫情这样的特殊情况,和则两利,分则两败。竭泽而渔,后将无复,非长术也。适度和解就像放水养鱼,于双方和社会大有裨益。特别是对社会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无论重整还是和解,成功后不仅可以防止破产造成的失业以及资源浪费,而且促进经济发展,也会减少社会震荡,保持社会稳定。
以上清算、重整、和解三个方面,不仅共同构成现代企业破产制度,也是构建并实施“司法康复”政策的三大基石。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统筹部署和法院积极探索下,各项“司法康复”政策不断成熟、日臻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批准设立了12个破产法庭,近期还有再增计划;建成了破产审判信息网;发布了一系列关于破产审判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性文件,破产审判的专业化、信息化和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在新的形势下,保持清醒认识,“司法康复”政策一定能为保护和激发企业活力、助力经济恢复,展现新作为、发挥大作用。(原载《人民司法》2020年第2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