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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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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遴选:让优秀法官力争上游

        时间:  2019/5/16 17:49:06  
        要将既有理论水平又有丰富法律工作经验尤其是审判经验的人选为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法官遴选制度就有设置之必要。
         
        如何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执法司法者这一主体因素至关重要,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法官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官遴选制度是一大亮点,法官遴选制度有助于提高上级法院法官素质,为公正高效权威司法提供制度保障。
         
        根据诉讼法规定,级别越高的法院,受理的一审案件(无论是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还是其他案件)越复杂、社会影响越大,从审级监督的角度看,级别越高的法院,案件监督责任就越重,自然,承办案件的法官的政治素质、审判业务素质和其他各项素质要求越高。法官的素质,不仅仅表现在学历的高低、知识的多寡,更为重要的是社会阅历和法律工作经验,尤其是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经验的积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有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要将既有理论水平又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尤其是审判经验的人选为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法官遴选制度就有设置之必要。法官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应当理解为基层法院初任法官的任职条件,对于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任职条件,应当加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经历或其他法律工作经历。许多国家的法治历史反复证明了这一点,如英国法律规定,担任高等法院法官,必须有10年以上的出庭律师经历,或者2年以上地方法院法官的经历;最高上诉法院法官,必须具有15年以上出庭律师的经历,或者担任2年以上高等法院法官的经历。2014年10月23日发布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2015年2月26日颁布的《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以及2018年10月26日发布的法院组织法均相继规定法官遴选制度,可以说,法官遴选制度在理论上和制度设置上是一个不存在异议的问题,因而法官法对之再次加以规定,是应大势所趋。
         
        然而,上级法院招录法官一般参照招录公务员的方式进行,法官遴选显示出一种非常态,遴选法官比例较低,值得一提的是,上级法院“空降”任职现象却屡见不鲜。根源在于法院法官人事管理的地方化和行政化,未考虑法官遴选的特殊性而将法官遴选制度单列出来予以执行。另外,法院在向组织部门申报招录法官计划时存在的“肥水不流外人田”思想,在法官选任无强制性规定情形下,本院工作人员报考时便有天然之优势。
         
        如何将法官遴选制度(包括初任法官在基层法院任职)落地生根,形成自下而上的法治人才有序流动,为提高上级法院法官素质提供制度保障,维护公正高效权威司法,无疑是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值得认真思索并付诸努力。当然,我们在谈到法官遴选制度的同时也应该重视基层法院法官的各种待遇问题,使审判一线可以留住人,使更好的制度可以落地生根,为上级法院的法官遴选做好储备。(李智辉)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5/14/content_155255.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