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核实权“落地”有待机制保障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韩琴 张伶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行使本法第20条规定的法律监督职权,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据此,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其主要任务是围绕案件是否符合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进行调查取证。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公益诉讼线索中,通常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调阅、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物证、现场等。但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运用调查核实权所使用的文书、调查核实的程序规范、取得证据的固定形式等工作机制仍需完善。同时,由于办案人员调查核实多采用电话通知当事人谈话、查询银行账户等方式进行。这与公益诉讼案件所需证据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要求明显不相匹配。当下,办案人员不适应公益诉讼取证要求的现象普遍存在。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明确调查核实权及其保障措施。公益诉讼案件案情复杂、专业性强,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应当完善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调查核实权工作机制,明确保障措施,切实发挥调查核实权的有效作用。
一是细化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调查核实办法,围绕起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涉及的相关证据和案情进行调查核实,使调查核实办法具有可操作性。必要时可实行同步录音录像。为防止滥用调查核实权影响相对主体权利,应该考虑在勘验物证、现场、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情形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调查核实的活动。
二是制定工作制度。与相关部门建立外部协作机制。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环保等部门在专业技术、设备等方面具有优势,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主要力量。当前,应当重点完善与环保、国土、林业、渔业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以联席会议、会签文件、案件双向咨询、协助调查等方式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此外,关于评估、委托鉴定等也属于调查核实过程不可或缺的内容,应一并进行细化规定。
三是加强公益诉讼检察人员配备和专业化培训。公益诉讼作为检察职能之一,工作难度和强度都较大。当前,要将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作为检察工作新的着力点,为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配齐、配强人员,尤其是专门技术类人才。基层检察院更要加强人员配备,加强对公益诉讼检察人员专业培训。由于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领域专业性强,各级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要注重加强对上述领域专业知识的学习,通过邀请专门执法人员、相关专家授课、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提升公益诉讼检察人员的知识储备。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crb.com/2019/20190319/20190319_003/20190319_003_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