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专业化应突出四个并重
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李勇
司法是一种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的专门活动,检察官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必须要像专家一样,而不能仅仅是个“法匠”。因此,世界各国均重视包括检察官在内的司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如何进行专业化塑造?笔者认为,以下“四个并重”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专题培训与文化氛围营造并重。说到专业化建设,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培训。培训是基础,也是基本路径。当然,司法实践的复杂及法学理论的深奥,新的司法解释、新型犯罪、新型问题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次第更新,不可能指望每出现一次“新问题”,都来一次培训,要想实现“能够在无需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还必须培养检察官的自学习惯。这就需要在检察系统营造一种研习法律的文化氛围。检察文化是检察教育培训进行整体性研习氛围塑造的最好载体。真正的检察文化绝不仅仅是唱歌、跳舞,而是研习法律、崇尚正义蔚然成风,这才是检察文化的真谛所在。
二是技能与智能养成并重。检察官作为一名法律人,在现代法治社会,他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法律素质?霍宪丹说:一是应该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二是应该具备法律职业基本素养,就是法律文化,法律思维,对法律的信仰,法律精神,法律意识,现代司法理念,法律语言,法律方法;三是从事法律技能培养,比如说:谈判技能,辩论技能,起草法律文书的技能,获得信息的技能,制定规则的能力。其中前两项即系统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我们将其称之为智能型的培训;最后一项即从事法律工作的技能,我们将其称之为技能型培训。二者都非常重要。就技能型培训而言,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检察机关的新录用人员,必须始终坚持“三性”即务实性、实用性和实践性。就智能型培训而言,主要针对有一定经验的检察官,重点是升华其系统化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化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司法理念、法律方法,以及对法律精神的信仰。人们现在认为法官、检察官总体素质不高,是因为某些法官、检察官缺乏法律思维与法律适用能力。
三是内外师资并重。什么样的人来教检察官?一是从高校临时聘请专家学者,优点在于法学理论较强,缺点在于缺乏司法实践经验。二是有经验懂教学的检察官,也就是“检察官培训检察官”模式,其特点是实战性强,经验丰富。被誉为法官教育培训先驱的法国,就是实行以“法官培训法官”为主的模式,其教育方案源于司法实践,教学内容阐释司法实践,教学方式配合司法实践,教学目的服务司法实践,从而在法官教育培训工作的各个方面确保了务实性、实践性、实用性。一个优秀的检察官培训教师,应当是实践的业务能手,同时又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和研究水准,善于进行理论上的概括和提炼,善于传授经验,这才是真正的“专家型司法者”。让一个优秀的检察官走上讲台,传授经过其理论提炼和概括的经验和理念,培养更多的优秀检察官,其作用远远大于让他仅仅在办案中发挥作用。
四是三种能力并重。法律人需要具备三种基本技能:能说、会写、善思。这三种基本技能的共同特质就是善于论证。无论是“说”“写”,还是“思”,目的都是要论证自己的观点,说服他人。当前,四大检察业务均需要这三种能力。这三种技能的养成,就需要长期的读、思、练。首先,读是为了储备知识,只有厚积才能薄发,一个优秀的法律人是读出来的。读书、读判决、读社会。新的法律法规,日新月异;新型疑难案例,不断出现;法学知识随着社会情势的变化,不断更新,非读不可。其次,思考是为了解决问题。因为“理论和实践之间永远有一道必须依赖论述来勉强跨过的鸿沟,世界上也没有两个完全一样的个案,因此没有自己的说法和用语,等于没有任何解决问题的能力”。案件的处理,不仅要思考法律,还要思考法理和情理,以及社会的可接受度和朴素正义,还要思考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最后,练是呈现和检验读和思考的成果,既要练嘴,又要练笔,练习汇报案件、练习释法说理、练习法庭辩论、练习讲检察故事;练习写法律文书、练习写典型案例、练习写法学论文。练习说、写的过程就是运用和思考的过程,都会促使个人就这个问题阅读大量文献资料,深入系统地把握这个知识点,进而做到融会贯通。
(原文链接:http://newspaper.jcrb.com/2019/20190306/20190306_003/20190306_003_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