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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行法律框架下破产案件简易审的制度空间

        时间:  2019/2/22 11:09:03  
        现行法律框架下破产案件简易审的制度空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雄飞
         
        从法律层面来说,企业破产法并没有规定破产简易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已经明确要求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机制。从审判实践的角度来看,对于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制度需求日益强烈。在法律尚未修改之前,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寻求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制度空间,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在具体讨论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程序环节之前,需要先明确破产案件的繁简分流标准,即简易破产案件的范围:一是案件的类型应限于破产清算案件,破产重整案件、和解案件因为更多的引入相关利害关系人协商机制,体现更多的意思协商和自治,应适当弱化法律的强制干预,不宜通过简易程序审理;二是案件的简易标准,应当包含债务人企业财产总额较小或者“无产可破”、债权人数较少、债权债务关系较为清晰这几个主要标准。在确定案件范围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浙江法院在这方面的探索实践,笔者认为以下三个方面可以作为简易审理的重要突破点。
         
        一、公告送达的方式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其中涉及需要公告的主要程序环节有:公告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并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等相关事项;公告宣告破产裁定等。公告环节较多,故公告的方式、时间也成为影响破产案件审理效率的一个因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破产案件审理统一开发使用了“一网两平台”(即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法官工作平台和管理人工作平台),并配套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信息公开的规定(试行)》。实践当中,基于目前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还处于逐步完善阶段,对于破产资产体量较大、涉及债权人数较多、分布区域较广、债权债务关系较为复杂的破产清算案件、重整案件,人民法院、管理人一般除了在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外,还会在当地或者全国性具有影响力的纸质媒体上发布,但对于“无产可破”或者仅有少量债务人财产、债权人数较少、债权债务关系较为清晰的破产清算案件,笔者认为相关公告完全可以由破产审判法官、管理人直接通过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进行发布,以节约时间,节省成本,提高效率。
         
        二、破产财产处置
         
        如何突破破产财产处置的困境,对于简易破产案件来讲,可以主要从以下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推动在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对于简易破产案件来讲,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处置方案的程序完全是可以并且应该简化的。在实践中突破这一法律障碍,需要发挥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合力,做好两项配套工作:一是破产审判业务法官与执行局员额法官组成联合合议庭,在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之前做一个前期判断,即该案系破产清算案件,没有重整可能,如果有重整可能的则不宜直接处置财产。同时,由破产业务庭的法官介入到执行程序中对后续的程序走向作出判断,也为判断结果的准确性提供了保障。二是执行环节的财产处置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目前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已经绝大多数采用了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在符合上述两点的情况下,对于符合简易审理条件的破产案件,就可以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置财产,从而大幅提升破产程序的效率。另一方面,推进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从审判实践来看,网络拍卖是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破产财产市场的有效路径。当然,实践中也越来越多反映出破产财产网络拍卖在拍卖主体、保证金规则、瑕疵担保等方面与执行程序网络司法拍卖的区别。主要适用于执行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无法满足破产财产网拍的制度需求。可以考虑在破产财产网拍和互联网优势较为突出的浙江等地先行出台破产财产网络司法拍卖的工作规程,提升破产财产网拍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也可以为制定全国层面的司法解释提供实践样本。
         
        三、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是破产清算程序的核心环节。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形成决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分配顺序。实践中为了推进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是:对于“无产可破”或者仅有少量债务人财产、债权人数较少、债权债务关系较为清晰的破产清算案件,如果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分配顺序的分配方案,在人民法院的监督(即裁定认可)之下,是否可以适当弱化债权人会议表决的环节和程序要求?法理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和比例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无须提交给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实践中,这个思路应该也是可行的。推进这项工作,需注意三点:一是应当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即管理人可以在债权申报环节就书面征求债权人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意见,即如果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完全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清偿,债权人就表决同意,这样就可以免去再专门召开一次债权人会议的程序拖累,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二是鼓励债权人灵活行使表决权的情况下,仍应当切实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三是人民法院应当切实担负起这类简易案件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合法性的监督职责。对于债权性质、数额经过债权人会议核查后无异议并经法院裁定认可的,由管理人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制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定认可。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2/21/content_152200.htm?div=-1)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