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说理
王裕根 张志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是国家倡导的一套价值观念体系,也是社会成员必须遵循的行动指南和价值准则。人民法院做出的司法裁判具有既定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团结与和谐的重要功能。如何在裁判文书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说理方式和内容,使裁判文书说理做到情理法的统一,便成为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以来,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应该说,人民法院已经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了司法审判工作中并摆在了突出位置,并且在具体工作中得到进一步细化和推进,但需要结合实践做出进一步制度探索。
一方面,作为裁判文书制作者的法官应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在裁判文书中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法官既是法律的适用者,也是一个社会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在于经验。法官在司法裁判过程中,免不了加入自己的社会经验和价值判断,如何让法官的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统一就成为了裁判文书说理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条件。因此,要使裁判文书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首要前提是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需要认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自己的日常生活经验融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建构中来,在做出判决以及撰写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自觉和主动地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如此,法官在撰写司法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还要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对照法律规定,当出现当事人不理解法律的规定或者对法院的判决有抵触情绪时,法官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链接法律规定与当事人诉求之间的观念差异,用通俗的话语解释法律规定的内涵,努力让当事人自觉接受法官的司法裁判。
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该出台具体措施激励法官自觉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说理,并采取有效的评估措施,适时评估司法判决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的社会效果。人民法院应该结合司法责任制诸项配套改革措施,制定相关的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进行说理,并不断在法院系统中逐步推广优秀的裁判说理文书。与此同时,也需要运用大数据技术评估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司法裁判说理的力度、广度以及效果,并采用定性的方式分析当事人是否实际接受司法裁判。通过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评估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裁判文书说理的社会效果,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发现裁判文书说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使法官不断改进裁判文书说理的水平。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把抽象的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之后所制作的司法产品,它凝聚着一个社会最基本的良知、道德准则以及思想观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身包含了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方面的内容。在裁判文书中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说理就是要在司法的过程中充分吸收有利于社会团结和稳定的价值观念、文化以及思想,进而实现法治观念系统与其他观念系统有机结合,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维护公共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9-02/14/content_151898.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