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充分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积极参与“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对于维护乡村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乡村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和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意见》中提出,全国各级法院要树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理念,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准确把握村民自治与国家法治的关系,积极搭建法治与德治的桥梁,促进完善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
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强调乡村振兴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治”融合,是我国新时代对乡村治理模式的重大理论创新。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既处在践行司法为民的最前沿,又处在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多年来,人民法院审理执行了大量的涉及“三农”的各类案件,在创新乡村治理中承担着重要职责。
法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自上而下的“硬治理”,乡村治理必然要求以法治为根本要求,以法律作为规范乡村所有主体行为的准绳。人民法院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审判手段,审理乡村治理实施过程中的各类案件,为乡村振兴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人民法院要围绕如何更加有效参与乡村治理,继承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和“枫桥经验”,大力推行巡回审判,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创新司法为民方式等,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引领农村尊法、守法风尚。依法打击农村基层“微腐败”“蝇贪”,积极参与基层治理,助力实现乡村治理有效的目标,为建设法治乡村保驾护航。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以德治为引领,实现乡村治理有魂。法治与德治是实现乡村治理所必不可少的两种手段,它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动促进乡村的进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办案,对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通过依法惩恶,而达到扬善作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家庭美德,弘扬守望相助、邻里和睦的乡邻美德,弘扬诚实守信、严守合同的契约精神,促进乡村群众依靠道德自律来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是一堂村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通过以案释法、普法,醇化村风民风社风,告诉乡村群众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是每个公民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不断提高乡村德治水平。通过发挥司法审判的道德引导、行为规范作用,推动礼仪之邦、优秀传统文化和法治社会建设相辅相成。
以自治为核心,实现乡村治理有力。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中具有重要作用。村民自治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证和支持广大基层村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都要通过自治来实现和推进。人民法院一方面通过“人民法庭+村居委员会”“法官+人民调解员”“法官工作室+乡村干部”等形式,加强对乡村自治的法律指导和法律咨询,引导和指导严格依法规范乡村组织行为,引导村民依法办事;健全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搭建联村联户的法律服务平台,推动乡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依托乡村治理新体系,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司法协理员、人民调解员等多种力量,运用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有力地促进和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落地生根。(扬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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