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的出台,无疑会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恶行,有效维护诉讼秩序和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虚假诉讼,可以说是不讲诚信、进行欺诈、造假、为了追求、维护自己不当利益而损害他人权益不择手段的极致表现。它不仅是一般的扰乱诉讼秩序和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也不仅仅是通过欺诈方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更是一种性质与影响极其恶劣的欺诈行为,理当予以严惩。
与虚假诉讼罪的性质和危害性相适应,一方面《解释》像诈骗罪等普通犯罪那样,把犯罪数额作为罪轻罪重的标准,规定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或者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等情形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一方面,《解释》把造成损害诉讼秩序后果、侵犯裁判严肃性的行为都直接认定为构成犯罪。比如,提起虚假诉讼后不及时反省、进行撤诉或积极自觉消除危害后果,而是为达到不法目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致使人民法院以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的……都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进行刑事追责。
该解释的出台,无疑会严厉打击虚假诉讼恶行,有效维护诉讼秩序和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当然,按照宽严相济要求,《解释》同时规定,实施了虚假诉讼犯罪行为但未达到情节严惩标准的犯罪人,如果系初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自愿具结悔过,接受人民法院处理,积极退赃、退赔,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从宽处理。
由于一些虚假诉讼是当事人为了达到不法目的而与相关司法人员相串通,有相关司法人员的参与和配合,《解释》对此单独作了规定。鉴于司法人员的行为是知法犯法,性质更加恶劣,所以《解释》明确规定,对其中的司法人员,不适用上述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加上错案追责制度的实施,相信广大司法人员会分外谨慎,积极有效地审查出虚假诉讼,而不是充当虚假诉讼的参与人。
此外,《解释》不但对虚假诉讼的界定、与伪证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区分等进行了科学界分,还为了防范一些犯罪分子为避免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在异地报案以刑事阻止民事,对案件管辖地也进行了合理规定。亦即,虚假诉讼刑事案件一般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相信该解释实施后,不仅会有效遏制虚假诉讼,还会与对违反民事诉讼的其他制裁相配合,根本扭转不把民事诉讼当回事、不认为民事违法是犯法的错误观念。(吴元中)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8-10/09/content_144231.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