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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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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思考与对策

        时间:  2016/12/26 10:36:54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现代化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环境的迅速变化,以改善生活环境的愿望与对城市生活的美好向住已成为人口流动强大的源泉,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将呈现扩大的趋势。作为普法主管机关应与有关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流动区域和数量在持续扩大,已成为一大趋势。人口流动对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市经济建设、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特别是弥补部分行业工种劳动力资源不足,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流动人口的大幅度增加,给城市社会管理和治安等带来一系列问题,一些流动人口来到城市后,就业无保证、收入不稳定、生活无保障。流动人员中良莠不齐,文化素质大多不高、法治观念淡薄,自控能力差,再加上这些人员流动性较大,易引发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危害社会的治安和稳定。因此,加强流动人口的法治宣传教育和管理,对于提高人口素质,预防和降低犯罪,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法治、文化建设全面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难点
         
        全民普法教育开展30年来,各级主管部门虽然在流动人口法治,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就教育的深度和效果看,确实存在着许多薄弱环节,尤其是在新的历史背景下,面对新问题、新情况,流动人口普法工作与时代发展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笔者根据有关材料统计研究分析其状况及难点:
         
        一、从流动人口数量和结构看,流入城市的人口数量增多,人口结构复杂,分布零散,不仅加大了管理难度,也使得普法宣传工作开展困难,成本加大。
         
        二、从流动人口工作居住条件看,流动性强,工作、居住和生活都相对不固定,不固定型分三层:一为常住型,此类人员工作和居住相对固定,人口比较集中,管理相对有序,用工单位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法治教育抓的较紧,学习效果也较明显;二为半固定型,此类人员又可分为两种,一种分散在个体户中,有的为季节工,管起来难度不是很大。另一种是临时性打工,流落在外,没有固定职业,做一天换一个地方,管理起来难度较大;三为一些漂泊不定、无固定职业的无业人员和高危人员,有的甚至是“逃犯”,极易成为法治宣传教育的“死角”。
         
        三、从流动人口文化素质看,总体上文化、法律素质偏低且参差不齐,文化层次偏低的体力劳动者,受利益驱动只顾赚钱,法律观念淡薄,对法治宣传教育有抵触情绪,学习积极性不高。
         
        四、从流动人口子女家庭状况看,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体制和家庭条件及环境所限,得不到良好的教育。学校、父母教育的不到位和缺失,导致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频发,并呈现犯罪年轻化、暴力化、团伙化趋势,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可见,对流动人口子女进行普法教育的形势严峻。
         
        五、从流动人口经费投入和普法队伍人员看,普法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普法人员少,力量单薄,一些普法措施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六、从流动人口管理协调看,社会各部门未能形成合力,基本只有政府部门在做,企业、行业、学校及流动人口自治组织未能共同协作,发挥作用。
         
        加强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以确保流动人口法治教育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首先,各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从宏观、组织、经济的多个角度,把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和管理作为一项政府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全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实现社会各界紧密协作、齐抓共管。
         
        其次,执法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制定普法宣传规划时,要把流动人口的法治教育和管理列入目标管理任务,纳入年度工作的考核之中,做到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同时,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做到“三到位”,真正使流动人口普法教育工作有效运作,扎实开展。
         
        再次,要创新观念,建立健全流动人员学法管理机制和考核管理制度。比如,用工单位对外来务工人员必须先实行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组织考试,取得学法合格后方能上岗。对未参加普法学习的个体经营户,未取得学法合格证的,行政执法部门要暂缓办理登记发证等。对没有开展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或达不到考核标准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先进单位或授予其它有关荣誉称号。
         
        二、抓住重点,明确责任,举办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法治宣传教育富有活力。
        普法宣传教育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实行责任到人,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的宣传教育点、所、站和服务网络,实行管理与教育相结合、教育与服务相结合的新机制,以多种形式和全方面地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要以村、社区为单位,利用多种形式对流动人口进行经常化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他们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要重点对个体经营户、私房出租户和无固定居住地的流动人口进行法治教育,方法可实行自学、集中学习等,形式上可实行向流动人口发放法律法规手册和宣传材料,组织普法人员选编一些喜闻乐见的说案故事,进行案例剖析,并充分利用村、社区居委会的板报、宣传栏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党的政策。普法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对普法情况进行研究总结、指导,对普法活动中先进单位好的做法进行推广。
         
        二是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用工单位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优势,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宣传教育。用工单位应把外来务工人员列入本单位普法教育规划,制定考核细则,下达管理目标。对外来务工人员实行上岗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确保普法质量,同时,用工单位还可以利用元旦、春节、3·8妇女节、3·15维权日、6·26禁毒日等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开展法治教育宣传。
         
        三是紧跟时代特点,发挥报纸、影视、网络等现代传媒的覆盖作用,开辟版面,制作节目,针对流动人口的特点,宣传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典型案例和道德模范及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一个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
         
        四是要以校园系列活动为亮点,深化“法律进学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牵头要联手学校聘请有关专家和公安、检察、法院人员为普法辅导员,开设法治讲座,定期安排学生和家长进行普法教育,散发法治宣传材料等,促进家长和学生学法、守法、用法。
         
        三、发挥职能作用,各司其职,真正把法治教育落到实处。行政执法部门在对流动人口法治教育中,首先,要认真处理管理与教育、管理和服务的关系,把握和协调好教育是基础、服务是保证、管理是关键的三者位次,它们之间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次,行政执法部门对流动人口法治教育,要真正履行职责,属于本部门的专业法律法规都应有承担宣传教育义务。例如,房产部门对房屋出租的登记、公安部门对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工商部门审核办理营业执照、卫生部门在颁发卫生许可证、劳动部门办理用工许可证、计生部门在办理婚检证、民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市容部门在整治市容清理占道经营时,都可抓住在登记办证和检查清理的时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治宣传教育,开办学习班,赠送书籍,提示法律援助途径等。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现代化推进、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环境的迅速变化,对改善生活环境的愿望与对城市生活的美好向住已成为人口流动强大的源泉,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将呈现扩大的趋势。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也逐渐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群体。现阶段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流动人口现象将长期存在,流动人口法治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作为普法主管机关应与有关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局面。  
         
        一是要把流动人口法治教育作为社会治安综合达标的一项内容,按照普法的规划,进行同等考核,未能开展流动人口法治教育的单位和部门不能评为普法先进。
         
        二是普法主管机关应创新工作机制,注意总结工作经验,打造样板,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及时进行推广。
         
        三是坚持以人为本,主动强化流动人口法治宣传教育服务工作。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在开展向流动人口宣传普法和依法管理的同时,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对待流动人员要像“亲兄弟和亲姐妹”一样,热情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务工经商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从自身的经历和体验感悟中提高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培养自己的法律素质和文化修养,积极融入到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活动中去。(李亮)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