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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马锡五的法治思想及方法论

        时间:  2016/10/31 10:25:09  
        略论马锡五的法治思想及方法论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董青梅
         
        在纪念红军长征胜利80周年之际,让我们也怀念起马锡五,他从艰苦乡土社会、革命边区中以解决纠纷为目的,实践出来的一套司法文化,在革命战争年代发挥了积极作用。
         
        马锡五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1944年秋,时任绥德地委书记的习仲勋在陕甘宁边区绥德分区司法会议上的讲话《贯彻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结合马锡五审判方式,总结了边区司法工作的新经验,他强调:“我们的司法方针是和政治任务联合的,是要团结人民,教育人民,保护人民正当权益。越是能使老百姓邻里和睦,守望相助,少打官司,不花钱,不误工,安心生产,这个司法工作就算做得好。”马锡五的法治思想创新包括以下内容:
         
        司法为民与为政治服务的统一。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是边区抗日民主政权的宗旨。谢觉哉在日记中写道:“社会上的事,没有一件是孤立的,总是千丝万缕地牵连的。现在社会上抢劫、盗窃的治安案子,都有其一定的社会原因。因此,我们一面办案子,一面要考察社会原因,就可得出哪些是治标的,哪些是治本的。”当时领导人的司法理念是:司法不是教条地追求形式正义,是儒家伦理道德中的“善”所主导的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治本”是不同于西方哲学的东方哲学中的综合性思维的体现,是不同于西医的中医文化中的独特思维,是一种与中国传统哲学思维相契合的伦理实践的法治思想,是民族文化基因在司法领域的表现。
         
        法律为政治服务,是马克思深刻、真实的法律洞见,马克思的追随者发展了他的思想,只不过政治的主体在不同的国家、时代处在发展变化中。边区司法的政治性、意识形态性具有为我党政权服务、司法为民的双重政治性,但本质上是一致的,因为党代表了人民的最根本利益。政治性、意识形态性与法律的关系,无论是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一直都是有联系的,只不过不同的社会形态表达出来的方式不同。
         
        严格依据政策法令与尊重善习良俗的统一。马锡五在办案过程中,完全自觉遵守各项审判政策,严禁逼供,违反的坚决予以纠正。他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边区的司法机关能够遵守刑事司法政策,做到废止肉刑,不搞逼供。他还指出:“我们要做公正的裁判员,我们要用自己的奉公守法,来惩治别人的不奉公守法,教育与改造别人奉公守法。”
         
        边区的民事法渊呈多元化的格局,在实际审判中,所援用的依据有成文法、政策、习惯、情理和法理等。马锡五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他的知识背景和思维习惯可能使他在断案的过程中,更倾向于调动他所有的礼教知识和生活经验,根据案情,斟酌情理,在诉讼双方之间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最佳的平衡点。这一适合本土特殊情况的“简单”“初级”“土气”“朴素”的似乎不能登大雅之堂的实践选择,却体现着中华民族自己的哲学智慧。马锡五审判方式通过与民众的协商、充分融合情理法,达到了价值判断的功效,衡平了单纯制定法不足的效用,这也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艺术。
         
        深入调查与简便快捷的统一。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是落实实事求是的关键和核心。边区审案,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反对坐堂办案,反对单纯依靠案卷,依靠既有的规则进行判断和推理,司法人员要深入基层,亲自了解案情;二是调查中要依靠群众。马锡五纠正过的错案,就是运用更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彻底查清的。
         
        抗战时期的人民司法机关的诉讼手续简便、便民。关于审判形式,发表于1945年重庆《解放日报》上的一篇文章做了这样的描述:“不敷衍,不拖延,早晨,晚上,山头,河边,老百姓随时可以要求拉话,要求审理案件。”
         
        辨法析理与恢复性司法的统一。马锡五在二审纠正、改判 “陇东妨害婚姻案”中,当场辨法析理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重新明确起来,并保证当场判决,即时执行,促使了边区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和生产发展。“陇东妨害婚姻案”,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根本不同,在于是否严格依照婚姻法令办案。马锡五在二审中,经过调查了解,证实封捧儿根本不承认与朱寿昌的婚约,“死也要与张柏结婚”,说明封捧儿与张柏确属双方自主自愿结婚的。
         
        马锡五断案,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事,而是根据不同的对象,有的放矢地进行细致的思想工作。针对当事人的特点和心理状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着重扭转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马锡五以诚恳和蔼的态度,深入浅出的方式,将审判工作做得既合乎政策原则,又顺乎人情法理,不仅使双方当事人易于接受,也能得到周围群众的拥护。
         
        马锡五法治思想中的方法论
         
        新民主主义时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时期,正是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摆脱了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理解,开始强调中国经验的重要性,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开始成为党的指导思想。
         
        毛泽东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创造性运用。中国问题特殊化,这一重大的方法论,也在推动着边区政府领导人对全新的法律制度的追求。随着抗日根据地政权的建立和扩大,随着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越走越宽,中国共产党人在理论上也开始逐渐成熟和自信起来,其突出表现就是在对待外来文化,甚至包括马克思主义的态度上,逐渐理性起来。将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成为主流思想,中国问题特殊化的结论开始逐渐被全党所接受,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成功,从方法论上讲就是将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特点相结合,并在结合的过程中找到了符合中华民族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化。
         
        毛泽东为马锡五的题词:“马锡五同志,一刻也不离开群众”。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张希坡先生曾做过较为完备的概括:“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认真贯彻群众路线,依靠群众,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对下级干部进行言传身教;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手续。”这些特征,是中国问题特殊化,在司法领域的创造性运用。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鲜明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及其政治发展道路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律制度实践相结合,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中,走出的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法治发展道路。
         
        马锡五的法治思想是用他的司法实践行动书写出来的。从理论上看,马锡五本人并没有系统的法治思想理论,但从实践上看,马锡五成功处理了一些典型案件。陕甘宁边区政府时期的司法实践探索是一个道路曲折的过程,现实生活永远是理论发展的沃土,如果将这些司法实践经验上升为“马锡五法治思想”,更多的是一种新民主主义司法经验的理论总结,是农村包围城市的中国特色革命道路的法治实践选择,是今天具有中国特色法治建设思想发展演变的源头。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