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型案件审理标准操作规范的价值考量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徐德利 曹 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2—2018)》中规定: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强化庭审中心意识,确保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中规定:要立足于提高现有法官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着力提高适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上述改革措施,对办案法官的司法能力,尤其是庭审、裁判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笔者认为,可以把标准化操作理念引入案件的庭审、裁判之中,对应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性质所划分的某一类案件,以通过对该类案件审理经验的总结梳理,找出其中属于根本共性部分,并以明确的、阶段性的指引方式,确定查明此类共性问题的方法,从而形成案件审理必经步骤和过程的方式,制订出《分类型案件审理标准操作规范》(以下称标准操作规范),帮助办案法官短时间内掌握审理该类案件所必需的基本要素,并在标准操作规范的指引下,遵循一种较为清晰的思路,游刃有余驾驭庭审,水到渠成进行裁判,达到“审得熟、查得清、用得准、判得明”的良好效果。标准操作规范内容包括审理该类案件所必需的一般性知识储备、具体的标准操作规程(包括庭审操作规程和裁判文书写作规程)、适用法律的范围三部分内容。
一、制订分类型案件审理标准操作规范的可行性
从理论上看,法官审理的案件看上去虽然千差万别,但是同一类型案件都是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性质,而在相同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个要素也是相同的。同时,相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也具备相同的法律事实、依据相同的法律规范。法官审理案件,就是正确处理案件指向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规范的过程。对这一过程进行标准化操作处理从理论上是可行的。法律体系的搭建既不能排除对现实生活的追随,也不能成为对丰富多彩、瞬息万变的世界的逐一模仿,因此,分类别的归纳成为法律领域中认识事物、分析矛盾的基本方法之一。分类型的标准操作规范正是对分类后的法律关系(案件)逐一进行解剖、分析得出的有针对性的指导体系,是符合法学基本方法论的司法运行指导,并非闭门造车、异想天开的产物。
从实践上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是在调研大量案例积累的基础上,对同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出现某些情形如何裁判作出的明确解释,对现有法律进行补充,指导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适用。但这种司法解释明显具有“造法”的功能,因而其抽象性、概括性不言而喻,虽然较之“法律”,司法解释是具体的,但较之实施在每一次庭审中的具体指引,它又是抽象的,这就决定了在宏观的法律层面、准宏观的司法解释层面之下和微观的个案审判之上,可以再有中间层次的分类型的标准操作规范存在的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案件公报、指导案例也是在搜集大量案例的基础上,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予以公布,从而为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提供参考。但每个具体案例的公布,均无法公开案件的全部信息,特别是庭审中当事人双方的质证和辩论意见,因此公报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提供的是偏重于静态的参照物或参照体系,多是以裁判文书为核心,以司法活动的终局性状态,静止地提供一种参照标准,为司法实践作出指引。而标准操作规范可以在从案件接手、基本知识储备、庭前准备、庭审流程、裁判文书制作等以时间为序的整个司法过程中,提供动态的、更为丰富的参照标准系统,为司法实践活动提供指引。
审判实践过程中,很多审判人员都会制作庭前审理提纲,使审理过程能清晰流畅地进行, 但这种提纲多是因人而异,因案而异,缺乏条理性、统一性。当然不应忽视这种来自审判一线的宝贵的经验积累所蕴含的规范价值,也正是由于这种普遍存在的实践方法,为标准操作规范的形成提供了最初的、但也是最丰富的资料来源,对这种审理提纲的总结、梳理,为标准操作规范的制订提供了材料上的基础。
二、制订分类型案件审理标准操作规范的价值
1.利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时间成本。
标准操作规范中一般性知识储备部分的内容,全面涵盖了审理该类型案件所应当掌握的要点,是无数经验累积后炼化出的精华的汇聚,这种将知识集合成规范的方式,可以有效节省学习消化的时间,迅速弥补经验不足的缺陷,使得法官能很快进入角色。同时,通过标准操作规范中庭审操作规程的具体指引,办案法官只通过一次庭审就能够完成对全部的案件待查事实的查证,达到可进行裁判的要求,从而避免因庭审遗漏事实导致重复开庭、多次开庭情形的发生。
2.利于提高裁判文书质量,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
通过标准操作规范中庭审操作规程的具体指引,法官可以查清所有进行裁判所必需的事实,这就为制作高质量的裁判文书打下了坚实的事实基础;通过裁判文书写作规程的指引,可以帮助法官形成清晰的裁判思路,并搭建起完整的裁判文书结构;筛查出的法律适用范围,则可以保证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准确性。有了以上三个方面的保障,裁判文书质量的提高毋庸置疑。同时,基于标准操作规范所带来的法官庭审、裁判思路天然上的亲近,案件的裁判尺度也将趋近统一。
3.利于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促进法官的正常流动。
法院工作实践中,一些法官长期固定在一个岗位上的情况并不鲜见,而随着案件量的越来越多,主要案件类型也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态势的出现,审判岗位、人员的轮动调整不可避免,而此时,那些只会审理某类或是某几类案件的老法官和审判经验严重不足的新晋法官则会对岗位调整形成业务能力上的制约,毕竟“案多人少”的矛盾不能靠牺牲办案的质量与效率来化解。标准操作规范的制订,就是要形成并不断完善庭审、裁判该类案件的明确的标准化的具体指引,让审理该类案件的岗位成为“铁打的营盘”,而该规范便于学习掌握的特点,则使前述的两类法官完全可以成为“流水的兵”,如此一来,岗位和人员的“适配性”均大为提高,从而促进审判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法官的正常流动。
总之,制订分类型案件审理标准操作规范对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助益良多。通过标准操作规范的指引,法官可以汲取丰富的审判经验,塑造系统的法律思维,养成清晰的、专业化的案件审理思路,从而能够自如地驾驭庭审、查清事实,并能正确的适用法律,制作出优质的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