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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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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城区人民法庭的功能重构

        时间:  2016/10/13 10:36:18  
        繁简分流改革背景下城区人民法庭的功能重构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院长 周 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实施繁简分流后的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审理,这给处于存废之争焦点、功能急需转变的城区人民法庭的发展指明了路径。
         
        一、城区人民法庭的尴尬处境与价值迷失
         
        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其设置的目的和初衷是“两便”原则。人民法庭在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许多城区法院的人民法庭在诸多方面已经逐步融入城区,其司法功能也逐步与其他民商事审判部门趋同。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区人民法庭的职能亟待重新定位。
         
        二、繁简分流改革与城区人民法庭的功能契合及价值融合
         
        1.城区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案件具有先天优势。一般来说,简单案件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基本特征。这与人民法庭以往按照地域分案原则受理案件的特征高度契合,与人民法庭的审判能力也高度匹配。同时在法院内设机构原则上只减不增的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将城区人民法庭转型为简单案件审判庭也最具有现实可行性。
         
        2.城区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案件具有先行优势。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江苏省及全国许多地区把人民法庭作为改革“试验田”,开展了以落实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为核心、以建立审判团队管理模式为基础、以改进院庭长监督指导方式为保障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破除了人民法庭职能不清、权责不明、保障不力等问题,这些都为人民法庭向简单案件审判庭过渡奠定了良好基础。
         
        3.城区人民法庭审理简单案件具有先例优势。一些发达国家为缓解案件压力,已普遍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分流举措。例如英国设立了治安法庭,日本则设立有简易裁判所。将城区人民法庭转型为简单案件审判庭,也就类似于域外这样的专门法庭。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是该省司法体制改革的试点法院,2015年第四季度该院将部分简单民商事案件由孝陵卫人民法庭集中审理,当季该庭审结简单案件546件,超过全年总结案数的80%。今年该院又将锁金村人民法庭确定为另一个简单案件审判庭,将全院约3500件简单案件交由两个法庭集中审理,审判质效得到明显提升。
         
        三、城区人民法庭的功能转型与机制完善
         
        1.丰富审判团队内涵。科学界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能定位及相互关系,将法官从非裁判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裁判,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简案快审的目标。
         
        2.强化法官主体责任。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突出法官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办案权力和责任,严格错案责任追究,推动建立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通过主审法官独立裁判权和院庭长监督指导权的和谐处理,使“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3.完善审判工作机制。通过电子送达、网上办案等信息手段为法官办案安装“加速器”;通过完善庭前准备、改进庭审方案、改革裁判文书等审判方式为法官办案安装“助推器”;通过加强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规范法律适用、加大审判监督等审判管理为法官办案安装“稳定器”。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