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两种主要司法拍卖方式的比较
中央财经大学拍卖研究中心研究员 范干平
司法拍卖历来是社会特别关注的事,近年来,司法拍卖改革最直接的结果是拍卖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互联网拍卖成为最大亮点。然而,几年下来,全国的网上司法拍卖形成了好几种运行方式,其中最为主要的是以法院自行在商业网站开店、自行组织拍卖和委托机构进行拍卖两种方式。前者,法院凭借商业网站,采用单一的网上竞价方式进行执行资产的处置;后者,则由拍卖机构进入集中拍卖场所,统一使用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的方式处置执行资产。
两种主要司法拍卖方式的差别
第一,两种网站的性质不一样。目前,法院自行组织的司法拍卖基本上是单一的网上竞价方式,其所依托的是商业零售网,这种网站面向直接消费者,销售的主要是日常生活用品,与价值巨大、关系复杂的执行资产无关。由于有些商业网站本身不了解拍卖的特点、程序、法律法规,仅仅提供一个竞价平台,这一特征决定了最后真正成为司法拍卖买家很少。
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既有现场拍卖,又有互联网拍卖,两者兼而用之。其依托的“公共资源拍卖网”(以下简称“公拍网”),是拍卖行业依据实践经验,结合互联网特点,设计、开发的专门用于公共资源拍卖的网站,专业性是其最大特点,也是区分于普通商业网站单一网上竞价最主要特征。
第二,关注网络拍卖的人群不一样。商业零售网虽然销售的货物品种繁杂、数量巨大,但绝大多数是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商品本身的属性决定了关注它的主要是那些购买小商品的人群,尤其以年轻人居多。他们一是目前尚缺乏参与价值巨大标的的竞买能力;二是虽然商业网站上司法拍卖页面每天浏览的人不少,但围观的人多,真正关心拍卖的人少,成为最后买家的更少。上海拍卖行业曾对比邻一个城市网上司法拍卖做过调查,发现一个阶段内,在拍卖成交的标的中,平均围观人数多达4774人,平均每场拍卖会最终只有两人参拍。2014年,这个地区一宗强制执行、价值超过亿元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在网上展示期间,围观人数超过万人,但是最后却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
“公拍网”作为拍卖行业主办的专业性拍卖网站,其发布的信息全部是即将拍卖的资产,如汽车、房地产、产权、股权、无形资产、各类物资等,目标集中、目的清晰、权利义务等注意事项告知清楚,并且安排专人接待,大量线下的服务,解除了竞买人的疑虑,排除了影响拍卖进行的障碍。有效参与和无效围观是两种网络拍卖最根本的区别所在。
第三,提供的服务内容不一样。商业网站上单一的网上司法拍卖,网站仅仅提供竞价平台,即线上服务,并不提供线下服务,实践证明,有无线下服务结果完全不同。线下服务一般包括标的瑕疵查询和排除,接受竞买人来访和咨询,安排看样等,这些线下的工作与司法拍卖的最终结果密切相关。线下工作既费时间,专业性又强,机械、简单的在网上一挂了之,最终结果可想而知。西部一个自治区首府的中级法院,2015年司法拍卖上网竞价,二十多件精心选择出来的标的,最终仅成交一件,其他地区情况也大体如此。
拍卖机构接受委托后,在法官的指导、监督下,对执行标的进行一系列排摸工作,包括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走访政府职能部门,尽力排除障碍,争取拍卖和拍卖成交。实践中,只有拍卖成交了,拍卖机构才有收入。为此,拍卖机构都会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做好与司法拍卖有关的工作,争取将标的干净、无后遗症地推上拍卖会并且促使成交,来赢取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报酬即佣金。如果拍卖不成交,拍卖机构不能收取佣金和费用。
围绕司法拍卖进行的大量服务是在台下幕后进行的,社会鲜有了解。拍卖行业有一句口头禅,叫做“台上一槌,台下半年”,说的就是大量的前期服务,互联网时代,它们被称之为“线下服务”。实践证明,只有线上服务,没有线下服务的服务是不完善的,将直接降低成交率,并可能留下后遗症,这是对被执行人、竞买人、买受人不负责任,会直接损毁人民法院公平正义的形象。有无线下服务,关系执行难的解决和效率,也是两种拍卖模式的根本区别之所在。
第四,网站的功能不一样。商业网站上的司法拍卖,只有单一的网上竞价一种方式,而现实中,有效的拍卖的方式有以下几种:现场拍卖、局域网电子竞价、单一的网上竞价和网上与现场同步拍卖。各种拍卖方式的存在自有其合理性和作用,也存在一定的弊端。网上拍卖的出现,打破了传统拍卖受时间、地点、空间的制约,特别能够有效防范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可能出现的恶意串通。但单一的网上竞价,与现行拍卖市场的主力竞买人的竞买水平、技能和习惯脱节,简单的采用一种拍卖方式,会将大部分最具购买力的人群排除在外,事实上剥夺了他们参与竞价的权利。同时,强行推行单一的网上拍卖方式也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相符合,对实现执行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不利。从技术上讲,单一的网上拍卖因为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和规范,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很难维权。而且事实证明,并不是所有执行资产都适合在网上拍卖,尤其是那些价值巨大、存在争议的标的,单一的网上竞价显然不是最好的资产处置方式。
司法拍卖改革中拍卖方式的选择
网络与现场同步拍卖方式的优势在于,既保留了传统的拍卖现场,拍卖师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主持拍卖,同时又开辟了虚拟的网上空间。它的好处在于直观、便于交流,竞价结束,拍卖师落槌成交,拍卖公司工作人员随即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口头协议变成书面协定,证据形成锁链,既符合现行法律,又适合极大多数竞买人的竞买需要,因此,被普遍认为是优于单一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
改革是方向和永恒的主题,司法拍卖改革同样如此。为此,拍卖行业在前几年就主动拥抱互联网,使得整个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得到大幅度提升。这对于委托方法院、对于司法拍卖质量的提高、对于中介机构的健康成长,都是一件好事。司法拍卖改革中涉及到拍卖方式选择,不应该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应该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实事求是,从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增强监督方面做文章,从而下活一盘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