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审判质量 防范冤错案件
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省金马律师事务所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 李泽林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主审法官责任制、案件终身留痕制等一系列措施,对提高案件审判质量,防范冤假错案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相关制度存在缺乏配套性措施、可操作性差、缺乏制约性手段、追责程序启动途径有限等问题,导致实践中已经被确认为错案的案件追责过程举步维艰的情况时有发生,且仍有部分司法人员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故意制造或放任冤假错案的发生,给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及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巨大伤害。
现行错案追责制度存在制度性缺陷,亟待完善。首先,“错案”的概念、范围、认定标准缺乏正式、有效的立法文件或有权机关的统一规范予以界定。其次,执行机构及启动程序存在内在、固有缺陷。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各自出台了本系统内部的错案责任追究规范或试点性文件,部分地方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也出台了适用于本部门的错案追责制度性文件,但是基本的原则都是由错案发生地的执法(司法)机关自我追责。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制度设置本身就导致执行机构追责动力不足、阻力大,内部纠正异常困难,而现行制度中没有人大等其他监督机关或机制介入或启动错案追究程序的规定,导致外部监督及制约缺失,制度可操作性差。再次,追责程序、期限、责任承担方式确定等程序性内容缺失,导致实践中经常发生案件已经被认定为错案,但是追责程序长时间不能推进,引发案件当事人不满及媒体及公众舆论大量负面评价的局面。
错案追究制度的不完善及执行方面的不利,一方面导致错案追究制度未能对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形成必要的威慑,未能发挥制度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对审判人员的行为形成反向的作用,部分审判人员为防止案件被改判、发回重审或认定为错案,在对案件进行判决之前就向法院院长、庭长请示和汇报,违反独立审判的原则,或刻意加强与后一诉讼阶段办案人员的“沟通”,使得诉讼程序之间的事实界限模糊和相互监督约束减弱,致使司法腐败现象进一步蔓延。也有审判人员为规避错案追责制度,滥用调解、拖延结案,最终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司法机关公信力。
在现行大力推进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是重塑司法权威性和公信力、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错案追究制有其不可替代的制度价值,因现有配套性措施缺失等制度缺陷所导致的问题应通过制度的完善加以解决。为此,建议全国人大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制定国家统一层面的立法性文件,统一错案范围、认定标准、追责范围,建立包括人大监督、专家评审在内的多元化追责程序启动机制,明确、细化追责流程及责任承担标准,进一步完善并落实错案追究制度,切实发挥错案追究制度对惩戒违法、违规审判行为、防范冤假错案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