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裁判文书公开 促进司法公开实质化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曾新华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力推建立和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这些司法公开措施的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堪称历史之最,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同时,不容忽视的是,有些公开措施流于形式和表面,甚至为了公开而公开。以裁判文书公开为例,这是备受法律界期待和看好的公开举措,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的公开最大限度地“倒逼”司法公正。然而从实施情况来看,有的效果并不太理想。其中大量公开的判决书仍然相当简单,“经审理查明”和“本院认为”过于格式化和形式化,判决书说理不足。司法只有做到实质性公开,才能将以公开促公正,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和明处。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具体的改革建议。
一、判决书增设“评判如下”部分
刑事、民事和行政判决书正文的主体部分都是事实和理由,前者是对事实的认定,对应“经审理查明”;后者是对证据的评判和法律适用,对应“本院认为”。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也重申了这种写作规范。但是,这种“经审理查明”与“本院认为”的二元分立结构恰恰是造成判决书说理不足的关键原因。虽然这种结构安排表面上看是区分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但却容易导致当事人以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和陈述得不到审判者的重视,举证质证认证环节的地位和作用缺失,造成事实认定与判决理由的割裂以及事实认定的说理得不到应有的重视。为此,不应拘泥于两者的区分,创设“评判如下”写作模式,整合判决书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理由部分。这有利于突出和强调控辩(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并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在举证质证环节中涉及的争议焦点进行有理有据的认证和说理,可以有效避免传统写作范式中控辩(原被告)双方的主张与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相互脱节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个别法院的判决书采用了这种形式。被法律界誉为伟大的判决书——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于德水盗窃案(又称惠阳“许霆案”)判决书就是经典范例。该判决书在罗列了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德水辩称以及辩护人辩护称、经审理查明之后,就是该判决书的主体部分,即“根据双方的争论焦点及本案的所有证据,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刑罚的衡量以及最后的说明四部分,每部分又都是先叙述控辩双方的意见,再详细阐述合议庭的意见。其实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2期)就曾刊登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褚时健等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判决书。该判决书最大特点是,在“事实”部分,没有采用在概括控辩双方主张之后千篇一律地叙述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写法,而是在“事实”部分用“评判如下”开头,围绕控辩主张和举证、质证的内容,将法官认证的过程、理由和结论予以充分地表述。
二、判决书附录审判委员会委员名单
2015年10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陈灼昊故意杀人案作出无罪的终审判决,除采用了前述的“评判如下”模式外,还在判决书最后附了“本院审判委员会参与本案讨论的委员名单”,这是笔者目前为止看过的第一份附了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名单的判决书。审委会制度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尽管备受争议,但是保留并改革仍是当前最现实可行的路径选择。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定“审判委员会只讨论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据此,审委会制度予以保留,但限定其讨论的范围,即除某些特殊案件外,审委会只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笔者看来,法律审是当前审委会改革的最佳方案,其能有效解决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背离直接言词原则的问题。因为直接言词原则只适用于对案件事实问题的认定,而对于法律适用则不必遵循直接言词原则。但对于审委会委员是否在判决书上署名却未作明确规定。当下司法体制改革的主旨是“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审委会委员既然参与了案件的讨论决定,就应当对裁判结论负责,这才符合“由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和精神。而由裁判者负责的最直接方式就是在判决书上附上参与案件讨论决定的审委会委员名字。
三、改革法院副卷制度
法院案卷区分正卷和副卷,始于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其中副卷主要包括阅卷笔录,案件承办人的审查报告,承办人与有关部门内部交换意见的材料或笔录,有关本案的内部请示及批复,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审判庭研究、汇报案件记录,审判委员会讨论记录,案情综合报告原、正本,判决书、裁定书原本,审判监督表或发回重审意见书等。法院副卷制度或者案卷“内卷化”被认为是造成当前司法难以实质性公开的重要原因。笔者认为,副卷制度在确立之初有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客观原因,但是随着法治中国建设以及以“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大力推进,以及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副卷制度也应当与时俱进,剔除与当前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不符的内容,做到适度“外卷化”,实现司法公开的实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