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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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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构建执行工作第三方评价体系

        时间:  2016/9/1 10:33:02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一目标后,各级法院纷纷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确保打赢这场硬仗。然而如何检验这一目标是否实现,就面临谁来评和怎么评的问题。自己的工作做得好不好,有没有达到预期目标,法院当然不能自己说了算,因此,需要构建科学的第三方评价体系予以评价。
         
        日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办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论证会,在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律师、法官等各方意见后,初步形成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指标体系(征求意见稿)提交论证。能否客观评价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实现情况,真正助力法院破解执行难题,补齐执行短板,树立执行权威,引导公众理性看待法院执行工作,笔者认为建立科学的第三方评价体系是关键。
         
        首先要重视评估机构的权威性。权威性来源于参与者的中立性和专业性。评价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是否实现,并不是要为法院执行工作唱赞歌,更不是为法院执行难找托词,所以评估机构可由与法院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专家学者、媒体人士、律师代表等组成,以确保评估机构的中立性。同时,吸纳各方代表的参与,也有利于人民法院广泛听取公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虽然不能与法院工作有直接联系,但评估参与者还是应当具备统计、公共管理、法律法规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确保能够科学设计指标体系,分配权重位序,选择有效评估工具和方法以提高评估的精准度,并从专业的视角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保证执行机制的有效性、可行性以及可持续性。
         
        其次要注重评价体系的全面性。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不仅包括了对有财产可供执行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等具体执行案件的分类妥善处理,更涵盖了执行体制、机制和模式的改革以及执行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的完善。因此,在设置评价体系时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兼顾执行工作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两个方面,不能只顾短期内纸面数据好看,而忽视长效机制的建设。另外,在评价方法上也需注重全面性和多元化,可将执行工作的客观数据和文献分析、问卷调查、案卷评查以及访谈座谈等方式结合起来,既强调客观数据,又兼采受众主观感受。
         
        第三要考虑评价指标的合理性。执行难的问题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不能简单归结为法院执行不力。第三方评价的目的就是要客观还原法院执行工作的基本情况,找出执行难的症结所在。因此,在评价指标的制定上要尽量做到科学合理,剔除原有不合理的评价指标,改变原有不合理的统计方式。特别是涉及具体执行案件时,需厘清执行难与“执行不能”的界限。部分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就属于执行不能的范畴,其无法执行已不能归因于法院执行工作,应通过严格的认定标准和甄别手段将这类案件剔除出执行难的范畴。如此才能真正反映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现状,澄清公众对执行难的误解,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依法执行。
         
        第四要保证评价形式的可操作性。在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时代背景下,第三方评价应充分借力互联网、大数据等形式,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使最终的评价结果更直观更形象地呈现于公众面前。对评价指标应尽可能进行量化,如执行案件数量、执行标的额、兑现情况等数据指标,可直接在人民法院执行信息系统中提取。这也要求人民法院应加强执行相关数据的汇总和录入工作,为科学评价提供翔实的基础数据。对案卷评查、问卷调查等涉及主观感受的指标,也应尽量通过百分比的形式进行量化,以方便进行统计分析。另外,针对不同层级法院的侧重点差异,评价形式应具体、多元。如针对高级法院,应侧重于执行监督管理、联动机制、信息化等方面设定评价形式;针对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则应侧重于执行工作规范化、执行工作透明度、当事人权益保护情况、案件执行具体情况等设定评价形式。
         
        构建科学的执行工作第三方评价体系,旨在反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客观状况,但又不限于此,最终是要形成各方共识和内外合力,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同时,通过权威第三方发布评价报告,可以拉近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与公众的距离,让公众充分了解哪些是法院职责所在,哪些是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所在,从而增强防范风险的意识和能力,推动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问题。(徐晓琴)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