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应当以克服立法、司法困境为切入点,以保障被告人对质权、接受公正审判权,促进司法公正为终极目标,建立完善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是确立审判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地位和决定性作用,实现这一目标,应当以克服立法、司法困境为切入点,以保障被告人对质权、接受公正审判权,促进司法公正为终极目标,建立完善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首先,以充分保障对质权为目标,进一步完善立法。一是调整出庭证人的范围和标准。应区别案件类型,确定出庭证人的标准和范围。简易、速裁程序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意味着放弃了对质权,证人不需要出庭作证;普通程序案件中,特别是被告人对定罪量刑与控方有重大分歧,甚至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对质权要予以充分保障,确保对分歧部分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出庭,接受被告人的质证。死刑案件中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在确定出庭证人范围时,应该严格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保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二是确立出庭证人证言效力优先原则。应从立法上作出明确规定,对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仅以其当庭作出的证言作为定案根据,其在庭审之外的书面证言,无论是侦查、检察机关制作的书面证言,还是辩方直接向法庭提供的书面证言,都不得作为证据适用。三是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拓展强制措施种类,在训诫、拘留之外,增加罚款、拘传等措施;完善证人作证特免制度,主体上,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外,增加被告人的同胞兄弟姐妹以及基于公务、宗教等因素有免证必要的人;增加消极作证、恶意翻证等行为的处罚措施,对出庭后不作证、模糊作证以及恶意翻证的,予以训诫、罚款或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完善证人保护制度。扩大保护范围,将保护案件范围扩展为全部案件,将保护人员范围扩大为证人、证人的近亲属以及与证人有其他亲密关系的人,将保护利益范围扩大为人身安全、财产利益及其他利益;健全保护机制,改公检法三机关分段保护为公安机关一体保护,在公安机关中设置证人保护专门机构,无论是侦查、起诉还是审判机关作出的证人保护决定,都由其负责执行;健全保护措施,除现行法律规定的四项措施外,增加医疗照顾、住所迁移、异地安置、工作调整等必要措施,并将保护时间延伸到庭审结束后,以安全隐患完全消除为限;完善对证人作证的经济补偿和奖励制度,除对证人给予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外,对如实作证的证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其次,以实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衡平为目标,改进刑事司法。一是强化程序正义理念。树立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的理念,在追求实质正义的同时,充分关照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从思想上、行动上对证人出庭作证给予充分的重视。检察机关应当主动申请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出庭,接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对质;法院应当对控辩双方的申请同等对待,在申请审查上,以形式审查为主,只要符合申请的形式要件,一般都予准许,尽量不以必要性标准,驳回作证申请。二是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庭审方式决定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效果。要深入推进审判方式改革,认真落实法庭辩论、司法中立、公开审判、集中审理等原则,使证人出庭作证对案件审理发挥实质性作用。三是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配套制度措施。规范法官对于证人出庭例外情形认定的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四种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其中第四种“其他情形”是口袋性规定,司法实践中由法官自由裁量,容易造成实践标准的宽严失范,应当根据庭审实质化的现实需要,详细列举出具体情形,避免裁量的随意性;完善交叉询问规则。在法庭审理中,首先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对本方证人进行主询问,然后再由对方进行反询问,以有利于揭露对方证人的谎言,否定其虚假证言的证明力;建立证人宣誓制度。宣誓内容包括证人对法律和事实的忠实,如实回答各方的询问,对虚假陈述法律后果的承担等。
第三,以培育法治精神为目标,优化司法人文环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除了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规则制度,还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培育法治文化和法治观念,在全社会形成愿意作证、支持作证、保护证人的良好人文环境。一是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运用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证人出庭作证的作用和意义,使公民真正认识到出庭作证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和义不容辞的责任,形成作证光荣、拒证可耻的道德风尚。二是建立证人法律援助制度。由法律工作者为证人作证、证人保护以及证人权益维护提供免费法律帮助,指导证人正确履行作证义务,消除证人作证的顾虑。三是建立证人作证社会救助制度。把证人纳入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设立证人作证保障基金,对无业人员等生活困难的证人,进行经济救助,确保每一个出庭证人都能得到社会的保护和关怀。四是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将公民作证情况作为社会征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是否积极履行作证义务作为公民社会诚信度的重要标准,督促有作证义务的公民积极出庭作证。(刘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