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司法体系的理性思考
江苏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 柳玉祥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强调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等等。这些战略举措,体现了社会治理主体的协商性和规则的多元化,不仅是指导法治社会建设的行动纲领,而且也为研究思考司法行政事业发展规律、找准司法行政系统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定位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中国历史长期发展进程中,不仅有依据国家制定法、按照法定程序和国家强制力运行的国家司法体系,而且还存在大量由国家司法机关以外的主体,依据多元社会规则预防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社会司法活动。在政府机构以外,有很多团体、行会、宗族、村落等社会组织行使着基层社会的司法权。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民间团体和社会组织加速发展,人民调解制度日益完善,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蓬勃发展,律师等法律服务行业不断壮大等等,这些制度和活动是社会司法现象日益活跃的直接体现。因此,构建社会司法体系不仅是对历史和现实的实践总结,而且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路径。
与传统的国家司法相比,社会司法具有以下特点和优势:第一,主体和依据的多元性。参与主体不是固定的三方结构,而是面向社会大众的法治实践;适用依据不仅有国家法律,而且有大量的道德习俗、伦理人情、礼节礼仪等民间规则。第二,过程和结果的协商性。各参与主体之间是扁平、互动的合作关系,不具有明显的对抗性和强制性,主要以商谈、对话的方式解决问题,强调通过契约实现自治,以各方的合意为基础实现预防纠纷、化解矛盾、修复秩序的目的。第三,程序和运行的灵活性。公民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自主选择行为规范,在纠纷发生时自主选择不同的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没有严格、规范、繁琐的程序限制,具有覆盖广泛、运行高效、成本低廉等优势。第四,社会治理的超前性。提高公民法律素养、规划公民社会行为、修复被违法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等社会司法活动,不是单纯地化解已经发生的矛盾和冲突,而是通过规划引导和方案制定,预防或回避将来可能出现的侵害和纠纷。
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司法行政机关人员和法律服务人员、人民调解员、人民监督员、社会组织等整个司法行政系统,应当像工程师设计实施建筑工程一样,以严谨细致的工匠精神推进“五大工程”建设,积极构筑社会司法大厦。
一是实施法律接受工程,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转型发展。法律的实施和法律秩序的形成有其自身的规律和机制,但法律被公民接受是前提。英国法理学家哈特说:“如果一个规则体系要用暴力强加于什么人,那就必须有足够的成员自愿接受它;没有他们的自愿合作,法律和政府的强制力就不能建立起来。”法治宣传教育作为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应转换视角,在“社会之中看法律”,注重引导个人形成积极法律态度,树立法律信仰。特别要突出教育对象的主体性,从受众角度研究问题,强调主体与法律的交互作用,把握受众主体需求、拓宽宣传教育途径、优化法治宣传教育方法,做到内化于对法律的认同,外化于与法律相符的行为,形成个体法律社会化的良性态势。
二是实施纠纷预防工程,推动非诉法律服务功能重构。发挥公证员和律师作为“国民法律生活的规划者”的作用,积极拓展公证的证前和证后服务,大力开展公证顾问业务,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工作的需要。拓展律师非诉业务,主动对接“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建设,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使律师在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发挥对社会行为的指引、规范、教育等作用。
三是实施纠纷非诉解决工程,推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从西方经验看,替代性纠纷解决制度适应社会利益冲突、社会主体关系以及文化价值观念的多元化,适应社会主体对纠纷解决方式需求的多样性,社会司法与国家司法两种司法权可以并行不悖、相得益彰。在“和为贵”“厌讼”等文化观念深厚的中国,人民调解更具强大生命力。要立足社会司法构建,明确人民调解制度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发展定位,切实提高人民调解的法治化水平,加快推动人民调解由主要依靠情礼向法礼情结合转变。
四是实施诉讼参与工程,促进司法公正。在诉讼过程中,律师等代理人和辩护人既要发挥好自身法律专长,帮助司法人员运用逻辑的力量实现法律与事实的对接,又要发挥自身了解当事人、熟悉社会生活的优势,用最通俗的语言和表达方式回应当事人的问题,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接受法院公正判决。司法鉴定作为证据之王,要加快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推动建立依法独立执业制度,努力提高鉴定质量,做促进司法公正的“科学卫士”。要认真履行好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管理职责,扩大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提高人民监督员履职能力,发挥好自身在拓展群众参与、维护司法公正中的积极作用。
五是实施损害修复工程,再造司法行政行刑矫治工作体系。违法犯罪行为不仅是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严重伤害,也是对法律秩序和社会关系的严重破坏。随着人权观念的强化,人们逐渐认识到,刑罚执行应在惩罚犯罪人、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同时,修复因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因此,要确立教育改造的中心地位,深化行刑结构调整,优化教育改造、劳务生产、场所安全之间的比例关系,做到既实现场所持续安全,又能有效矫治行为恶习。应更多运用多元化规则体系实施教育改造和帮扶,通过法律、文化、道德、民俗等多种手段教育感化犯罪人,使其悔过自新、更快融入社会。同时注重吸收社会力量参与戒毒执法、后续照管和安置帮教社会保护工作。
构建社会司法体系是当前司法行政工作在继承基础上的创新之举,是司法行政系统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有效路径,相信随着“五大工程”的深入实施,社会司法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地位将进一步提高,社会司法与国家司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制度格局也将逐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