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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职责

        时间:  2016/8/8 10:55:48  
        浅议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职责
         
        酒泉市365bet外围网站_365bet手机下载_365bet体育在线投县司法局 董补民
         
        【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实现司法公正终极目标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需要,是保障弱势群体基本人权的重要举措。贯彻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社会正义,实现诉权平等,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经过十几年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成效,机构网络逐步健全,人员素质有所提高,较好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必须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律援助重要性的认识,完善立法,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格局,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服务体系。
         
        [关键词]:法律援助  律师应尽职责
         
        一、法律援助的概念
         
        第一,以主体的不同对法律援助进行划分。广义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检察官以外的法律工作者提供的法律援助。狭义的概念仅指由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
         
        第二,从救助费用划分法律援助。狭义的法律援助仅指律师无偿或者少收律师费而提供的法律帮助,而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了人民法院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的司法援助方式。 
         
        司法部1997年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中有定义: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而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从实质上解释了这个定义。《条例》未明确对法律援助下定义,但是我国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立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应当对法律援助的性质做出重新界定。 
         
        二、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1. 律师的定位
         
        在原来的律师法中,对律师的表述统称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这次修改后的律师法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将律师职业性质明确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对律师职业的法律定位关系律师社会作用的发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指出,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的重新定位,更好地反映了律师的职业特点,更加符合律师的专业属性,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2.法律援助的性质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这点在《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中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首先,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政府需要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与社会其他阶层比较,处于弱势地位的这部分群体更需要获得国家、社会的帮助,这部分社会弱势群体也恰恰是和我们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有较大重合的。国家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应当尽可能保证这部分人在需要法律服务的时候能获取帮助,不使他们丧失对社会公正的信心。
         
        其次,法律援助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当然涵盖内容。在公民遇到纠纷时有向司法机关起诉的权利,受到刑事追诉中有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这些都属于人权的内容。而且法律援助的精神也体现于我国参加的一些与国际人权公约相关的国际法律文件之中,成为了一国政府的国际责任,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等。  
         
        最后,进行法律援助也是国家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司法公正是诉讼所追求的总价值目标,而司法公正的前提是立法公正,即国家应当制定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法律。在此基础上,由司法人员严格执法,执行公正的程序法和公正的实体法,据此做出公正裁判,达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实现司法公正。作为这个过程中重要组成部分的公正的程序法,其内容既应当包括保障控辩双方当事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也应当包括扶弱助贫,故应在制度上保障处于劣势地位的一方有权得到法律援助。
         
        3.律师为什么负有法律援助的义务?
         
        在法律援助问题上区分政府的责任和律师义务的界线,目的在于为建立一个更加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服务。更为重要的是,探求律师法律援助的基础和根据提供了律师为社会正义而努力的信心之源。
         
        首先的问题是政府为什么负有法律援助的责任?从理论上回答这一问题可能有多种理由,例如可以从政府的性质、功能和职责等各个角度予以解说。对此,本文不作详尽的分析。考虑到《条例》是一项行政法规,从增加的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权力角度看,政府是因为有一项有效的法律的存在而负有法律援助的责任。尽管这一理由显得不是那么丰满,却是现代社会依法行政原则的体现。当然,如果继续追问政府为什么要依法行政,则涉及到一个很大的政治哲学问题。
         
        律师负有法律援助的义务也是基于同样的理由吗?因为《律师法》和《条例》有规定,所以律师有法律援助的义务?从《条例》的主旨看(《条例》第1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的法律帮助,以维护其法律赋予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问题在于,是谁在为当事人实际上减免法律服务费用?进一步的追问是,律师为什么要减免法律服务费用?是因为国家的法律有规定?
         
        事实上,在法律宣布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之前,律师一直在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事实上,长期以来,即使贪婪的律师法律服务市场总是受到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质疑、指责和不满,对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律师也没有中断过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事实上,法律援助的实践中,律师是主要的实施主体。我们实在没有理由说,因为政府给予律师必要的办案补贴,因为政府集中管理和分配法律援助案件,就宣称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援助。
         
        律师职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带有比之其他社会职业更为浓厚的公共性质。这种性质主要源于对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的适用和维护。即使从纯粹功利的角度考虑问题,律师也需要在维护法律的尊严的名义下才能获得赖以生存的报酬。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律师与当事人的交往的确像是一个典型的交易:你给我钱,我给你正义。在这场交易中,法律和正义似乎成了律师手中囤积的私品,随时用来出售给前来购买的当事人。然而,这种表面上可以观察到的现象,即使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状态,也不能得出法律和正义可以被交易的结论。律师制度的合理性不能从律师是否与当事人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程度方面来考察。在任何一个存在律师制度的社会中,律师分享了与法官、检查官以及任何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人或机构的权力是问题的关键,而且重要的是,律师在科层体制之外获取了这种权力,这意味着律师一方面在适用和解释法律,另一方面却免除了科层之累而获得更大的独立性。权力分享者和共同使用者可以达成一种有目的的共谋,但也可以造成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对抗和制约。律师在与其他权力主体的对抗中获得力量和尊重,形成了律师获取职业荣誉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职业荣誉在考察律师职业伦理的作用时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此外,我们还需要把律师个体获取利益的本能与律师职业团体追求正义的努力区分开来。在现实的力量面前,对律师个体而言,对利益和正义的关系的平衡艺术总是难以驾驭的。韦伯曾经正确区分了以政治为业的两种形式,一是“为”政治而生存,一是“靠”政治而生存。力求将政治作为固定收入来源者,是将政治作为职业,“靠”它吃饭,没有如此打算的人,则是“为”政治而活者。不过,韦伯认为,这种对照并不意味着它们是相互排斥的。“人们通常是两者兼而有之,至少他有这样的想法,在实践中他也肯定会两者兼而有之。‘为’政治而生存的人,从内心里将政治作为他的生命。他或者是因为他所行使的权力而得到享受,或者是因为他意识到服务于一项‘事业’而使生命具有意义,从而滋生出一中内心的平衡和自我感觉。从这种内心的意义上,所有为事业而生存的忠诚之士,也依靠这一事业而生存”。如果套用韦伯对政治职业的两分法,那么,律师职业也可以分为“为”法律而生存和“靠”法律而生存两种情况。我们坚信,在律师执业的长时段内,所有为法律而生存的律师,也依靠法律而生存。这一结论与其说是价值判断,不如说是事实判断,对后者而言,最为紧迫的任务是需要弄清楚哪一种状态被现实所张扬,而与此同时哪一种状态被现实所遮蔽,以致出现了两者关系不协调、不均衡或失范的局面。
         
        4.律师的法律援助义务
         
        法律援助是为了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而实施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地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条例》第6条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这两项规定是目前我国律师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基本法律依据。 
         
        新《律师法》还规定,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不仅仅只是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而且将被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5.法律援助是律师应尽职责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法律援助是政府为符合条件的公民提供的无偿服务,请问全国律协为提高律师的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有什么具体措施?
         
        法律服务质量决定着律师法律援助的水平,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多年来,律协积极关注并采取各种措施提升律师法律援助服务质量。首先,教育引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贯彻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执业规范;其次,把好承办律师关,综合案件性质和律师专业特长等因素,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严格办理死刑、未成年人等案件承办律师资质条件;最后,不断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加强案件质量评估和案卷检查,推进信息技术在流程管理、质量考核中的应用,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实施法律援助是法律赋予律师的义务和责任,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是律师应尽的职责。多年来,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律师逐步成为法律援助服务的重要力量。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律师为困难群众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参与法律宣传、开展专项活动等,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典型,在推动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日益增多,如何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重点围绕以下三个方面作出努力:一是完善相关权益保障、政策扶持措施,调动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二是多渠道解决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问题,充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在农村注重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加大力度调配优秀律师、志愿律师等服务力量支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三是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律师每年应承办一定数量法律援助案件,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开展法律援助的考核评价机制。
         
        参考文献:
         
        [1]李长松:《法律援助--冬日里的阳光》,载央视网,2002.3.28
         
        [2]谭世贵主编:《中国司法制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6页
         
        [3]胡玉霞:《论法律援助的两个基本问题》,载《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5年3月期
         
        [4]包毅:《法律援助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作用》,载《中共合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3期
         
        [5]槐杨:《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解决途径之探索》,载《党政干部论坛》2005年第4期
         
        [6]李中春:《法律援助与和谐社会的构建》,载《中国律师》2005年第6期
         
        [7]牟逍媛:《法律援助制度与诊所法律教育》,载《法学》2002年第8期
         
        [8]沈红卫:《论法律援助的性质及功能》,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3月期
         
        [9]宫晓冰主编:《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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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