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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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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亟须理论引领实践

        时间:  2016/5/24 11:16:19  
        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亟须理论引领实践
         
        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李乐平
         
        近年来,为顺应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新形势、新任务,检察机关不断改进检察工作机制和方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充分发挥检察监督在推进经济发展、扶持创意产业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与此同时,对于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理论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一是研究成果回应了检察实践和检察改革的需求,务实、有效地推动了检察改革和检察工作的发展。二是对于移送标准的认定等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行政法与刑法衔接实体性问题,以及衔接中的证据收集与转化等程序性问题进行了深入论证。三是对于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机制构建达成了基本共识。部分地区检察机关在工作实践中探索出许多较为成熟的工作机制。同时,在知识产权检察保护需要进行有效的机制对接、建立完善集中办理或专业化办理机制、探索有益于知识产权诉讼的程序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办理区域协调机制等许多方面达成了基本共识。 
         
        但是,现有理论研究仍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新形势的总体需要,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加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理论研究,以引领实践发展: 
         
        一是加强理论创新。目前的理论研究大多只是对某些检察活动和检察现象的简单概括,尚需提炼出有深度的学术问题,研究者对于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关注,很多集中在原因分析、对策建议等方面,且大多数论文停留在一般性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观点重复严重;刑事法学和知识产权法学的理论结合不够深入,对知识产权的私权本质缺乏足够认识。对知识产权刑事立法问题的探讨大多停留在具体犯罪的构成或者罪名的补充等微观问题上,这些问题的研究虽然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认定及刑事责任的追究,却未从根本上触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价值取向这一“深层问题”。
         
        二是强化研究着力点均衡。从目前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研究的总体状况分析,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着力点分散不均,关联松散,没有形成相互促进的研究合力;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应用理论研究在目前的成果中比例较多,但多着眼于具体环节,失之精微,缺乏制度之间的协调统筹,而检察基础理论的研究成果数量相对较少,且与检察具体实践和具体业务缺乏互通,缺乏植根于检察实践而又逻辑缜密的理论成果;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保护等方面的问题探讨得还不够深入,相关论文无论是在质量还是数量方面都形成了“重刑轻民”的格局,且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检察的保护探讨还不够深入,对于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以及知识产权案件支持起诉、督促起诉等当前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检察保护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鲜有涉及,对于今后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的实践起不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三是改进论证方法。现有理论研究相当一部分并不完全符合规范,缺乏严谨的逻辑关系和思辨精神,往往落定为就某种一般问题泛泛而谈的对策研究;有些文章对于不同检察模式的分析,仅从表面现象上进行归类,并没有从根源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无法提出创新性的观点和指导性的工作建议;部分研究者在研究议题的选择及其分析视角的选取过程中,存在重复性现象,大量的二手资料在数个研究者之间进行循环往复,缺乏对既有问题的独特观察;某些作者以现有的法律条文作为理论来研究,但论述中没有从意识形态的根源等正反方面进行逻辑证明和阐述,有失理论研究的范式。 
         
        理论研究的深入会促进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立法及司法发展,也能为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实践提供理论的支持。当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亟须理论引领实践。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