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法庭秩序 树立司法权威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贾宇
维护法庭安全与秩序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本要求,依法依规维护法庭安全与法庭秩序,树立司法权威需要更为全面地保障审判秩序与安全。
司法权威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司法权威在诉讼活动中通常表现为法庭的权威,法庭安全与法庭秩序是司法权威在审判领域的重要体现;诉讼活动的参与者以及广大民众遵守法庭秩序是敬畏司法权威的应有之义,也是守法意识的重要体现。
一、维护法庭安全与秩序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本要求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现代社会如果没有司法权威,那么社会秩序则会缺少法律的规范和维系,整个社会将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实践经验表明,公正的裁判不一定带来公正的评价,不一定能树立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因为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具有客观性不足的局限性。因此,对司法公正的评价不能简单套用一般公正的标准。它作为一种理想和评价,属于主观意识的范畴,因评价主体而异,评判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和难以把握的一面,在实现公正的操作方面更有着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克服司法公正先天局限性的基本出路,除了不断完善立法,还要强化司法权威,以获取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对判决的遵从,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对现代文明条件下的社会控制来说,造就法律权威就显得非常有效和经济。因为一个社会一旦树立起了权威,那就意味着人们的行为不需要太多的社会压力,就会趋向于理性的社会合作,在一定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控制的核心问题就是营造一个现实的司法权威。而维护法庭安全与法庭秩序是保障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前提条件,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基本要求。《法庭规则》将彰显司法权威作为一项重要立法价值,对实现法治中国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维护法庭秩序就是维护司法权威。“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如果法庭秩序受到肆意地破坏,那么受损害的不仅是司法权威,而且正常的诉讼程序也会遭到严重干扰,最终司法公正也难以在正当程序的前提下得以实现。近年来,法官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现象明显增多,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成为遭受侵害的主要对象。部分当事人情绪失控、对抗激烈,在庭审中哄闹法庭、损毁公物,辱骂、威胁法官,当庭辱骂、殴打对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辩护人;一些旁听人员尤其是当事人家属、亲朋无视庭审纪律的情况屡见不鲜,有的拉横幅,大肆喧哗、哄闹法庭;有的冲击法庭警戒,毁坏法庭设施,导致庭审无法顺利进行;甚至极个别者蓄意在法庭上实施杀人行为。
危害法庭安全、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反映出部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诉讼心理不良。他们肆意妄为,将个人的不满情绪转嫁给法官和法院,试图施压,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难解决、胡闹胡解决”。这种言行和思维方式与法治精神相悖,是不讲规矩、无视规则、缺失法治信仰的表现。法庭及其诉讼活动是神圣而庄严的,在法庭上辱骂、污蔑司法工作人员或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和对法庭的藐视。
“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定了规矩就要照着办”,要求“自觉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这一要求同样适用于法庭和诉讼活动的参与者。
二、依法依规维护法庭安全与法庭秩序
《法庭规则》完善了对危害法庭安全和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罚规定,能够有效威慑和制止法庭内的违纪、违法行为,保障庭审活动顺利进行,维护司法权威。当然,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入罪后,一方面要坚持平等对待的原则,公正适用;另一方面,对于何为侮辱行为、诽谤行为、威胁行为,应当坚持体系解释和实质解释,从严把握。
依照规定做好法庭安检工作。相较事后的惩治,事前的预防更为重要。依据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司法警察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但是,也有民众存在误解,认为法院多此一举,故意设置障碍,对安检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实际情况是,各地法院在安检中均从当事人身上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检出数量不少的匕首等管制刀具以及汽油、农药等危险物品,这充分证明安检是必要的。尤其是对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主义犯罪案件的法庭,严格进行安检工作更是必不可少的。
安检设施到位,并不意味着安检工作到位。法庭安检可能流于形式、形同虚设,或者不够专业,这给法庭安全造成了隐患。如在吴某当庭杀妻案中,吴某带着准备好的自制爆炸物、水果刀,装在手提袋中,安检发出警报,吴某从手提袋中拿出一小束铁线,上交安检人员从而混过安检,得以进入法庭实施报复行为。安检的疏漏给吴某实施报复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血的教训值得记取。为了把好安全工作的第一道防线,安检人员应当加强与审判人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重点案件和人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加强与值庭人员的联动,做到重点防范。
在司法实践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关于出庭律师是否需要接受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的问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只是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而原《法庭规则》对此并无规定。因此,依其规则,对出庭律师不应进行人身检查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这就容易造成纷争。此次《法庭规则》的修改,一方面要求进入法庭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最大限度地保障法庭安全和秩序;另一方面特别规定,持有效工作证件和出庭通知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法庭。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既给予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律师相应的司法礼遇,体现司法礼仪,展现司法自信,同时又表明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律师平等对待的态度,也使法庭安检更有规范性和针对性。
三、树立司法权威需要更为全面地保障审判秩序与安全
需要全面保障审判人员的安全。法官是纠纷的裁判者与矛盾的化解者,直接面对双方当事人或被告人,他们的裁决关涉各方的利益。因此,基于这种特殊的地位,法官极易成为当事人迁怒的对象。法官没有安全感,不被尊重,尤其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调侃、被辱骂、被殴打,不仅损害了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而且也亵渎了民众的法治信仰。民众对法官的监督方式是多样的,是有法可依的,绝不可容忍以粗暴的、非法的方式向法官施压,这是维护审判秩序与安全的底线。《法庭规则》规定,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认为审判人员、书记员、司法警察违反本规则的,可以在庭审活动结束后向人民法院反映。一方面为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表达对庭审活动的诉求敞开了渠道,另一方面也为他们通过正确方式表达诉求,维护法庭正常秩序,维护法官的权利和尊严划定了界限。
需要保障包括法庭秩序在内的审判秩序。法庭可分为现实的空间和虚拟的空间。所谓现实的空间,是指在一定的空间内,有特定的设施以及不同的角色所组成的机构;而所谓虚拟的空间,是指在现实空间之上,由法律程序的展开、控辩活动的推进以及法官对案件实体的认定等要素构成,即所谓“法的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庭内外皆有安全与秩序的问题,法庭安全与秩序只是审判秩序与安全的组成部分。对司法权威的藐视不仅发生在法庭上,也可能是在法院其他办公场所、在执行场所、在送达场合,还可能是在社会上、网络上对法官个人人格和法院声誉的间接藐视。因此,不仅要重视法庭这一空间和组织机构的安全和庭审秩序,也要从更为宽泛的视角构建对审判秩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法庭规则》规定,除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媒体记者外,其他人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就是为了维护这一“法的空间”。
法律职业者应当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随着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律师辩护权的行使得到了进一步保障,随之而来的是,法庭上的各方交锋和言词将更为激烈,维护良好的法庭秩序更为迫切和重要。但是,维护法庭安全与法庭秩序不是为了安全而安全、为了秩序而秩序,其最终目的还是要保障当事人权利,在合法的程序进程中查清事实,以实现司法公正。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者,有别于普通民众,面对矛盾纠纷应更为专业、更为理性。法律和规则不可能顾及所有冲突的情形,但是,规则之外还有法律规范,法律之外还有法治理念。作为法律职业者,应以法治精神为引领,不为一己之私,而是共同营造良好的审判秩序,共同培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这是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