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政策策略
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检察院 卞宜良
法律与政策策略关系的话题既是一个历久弥新的理论课题,更是与司法实践息息相关的具体操作问题。法治回应社会需求,离不开政策策略的准确把握和运用。
一般来说,政策策略是指为了实现某一既定目标,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在既定的条件下,采取适宜的具体方案和方法,以取得最好的效果。与法律的规范性、普遍性、稳定性不同,策略关注更多的是行为效果的有效性,讲究的是因时因情因势的权变,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需要。如同“文武之道,一张一弛”。严格司法与贯彻政策策略之间并非是矛盾关系。相反,在法律的限度内,通过政策策略的运用,以其灵活性弥补法律刚性的不足,使法律终始保持良好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诚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所言:“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切的方式将刚性与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
应当看到,在我国社会经济转型的矛盾凸显期,司法实践之难,已非只是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之难,在很大程度上还面对着政策把握和策略运用之难。苏力的着作《送法下乡》、影视剧《小镇大法官》都向我们展示了乡土社会司法办案的困扰,以及运用政策策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尊重乡土社会实际,多用俗言俗语,少用法言法语;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以避免机械司法所带来的负面效果。在司法工作中,一直以来十分重视政策策略的运用,强调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尤其是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逐步形成和发展出一些很好的办案策略,如刑事和解、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等,相继被法律所确认。
但也要看到,在各种因素影响下,有的地方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策略“庸俗化”的现象。比如,在办理刑事案件中,为摆脱办案压力或推卸责任,避免被害方缠访闹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这种办案策略把追求公平正义的司法场等同于利益博弈的争斗场,不仅背离了客观公正的立场,也把政策策略“庸俗化”。对此,必须加以警惕和防范,为坚持、运用和传播正确的政策策略畅通工作渠道。
法国学者费埃德伯格在《权力与规则》中指出,“组织中行动者,抑或能动者,天生具有‘策略本能’,这意味着他们行为不仅仅归于以往的社会化,还应归于他们对行动领域制约力量的感知,应归因于他们对各自短期利益或者长期利益的相应理解。”当下,司法外部环境正在逐步改善,但仍然存在改进空间,内部机制也还有诸多不足,司法办案人员面临着来自内外部方方面面的压力和挑战,如案多人少的工作压力、职业保障不健全等。然而,司法官作为专执司法、守护公正,且受过专门训练的法律职业工作者,决不能降低对自己的要求,更不能以自身利益与压力为借口,放弃甚至曲解政策策略。
防范政策策略“庸俗化”,离不开司法外部环境的改善,离不开司法官的法治精神和职业操守的支撑,也更需借助于司法办案智慧艺术的提升。从现实来看,与丰富的法律学习训练相比,仍然存在政策策略学习训练欠缺的现象,不仅欠缺明见社会传统现状和发展需要的“知识积累”,也缺乏协调利益冲突的艺术方法。这个素质能力“短板”应引起重视,必须自觉补齐。唯有此,司法人员才能在司法办案中,把严格规范司法与政策策略的运用融合统一起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让人民群众满意,进而更加信任和支持办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