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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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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过程应融入执行思维

        时间:  2016/4/12 10:21:07  
        执行效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判环节奠定的基础如何,因此,在审判过程中融入执行思维必然能促进执行兑现率的提升,可以让当事人更真切地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执行难,一直以来都是困扰法院工作、损害法院形象的老大难问题。原因有很多,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审判过程中执行思维的缺失。
         
        审判过程中的执行思维,是指在审判环节不仅应考虑如何将案件审结,还应考虑审理的结果能否执行到位。在当前执行工作实践中,因执行依据不明确而无法执行和因审判工作不到位而难以执行的情形不在少数,主要原因就在于审判与执行的脱节。虽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但并不意味着在审判中可以不考虑执行情况。无论如何,执行依据明确都是实现审执分离不可或缺的必要基础与技术条件。因此,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适当融入一些执行的思维理念,不应当只为了审判而审判,而应当为了实现审判结果而审判,否则公平正义只会是一张法律白条。
         
        一要加强财产保全,降低执行难度。有效控制义务人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保障胜诉方在执行阶段最大化地实现权益。因此,在立案、审判阶段应当加强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一方面,在立案阶段要将财产保全置于诉讼的前端,尽量从源头上保证执行效果的实现。立案法官应当告知原告有权利对被告财产申请诉前、诉讼保全,阐明财产保全的意义,充分调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主观能动性,以防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隐匿、转移或变卖。另一方面,审判法官必须注意观察和分析,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二要提升裁判质量,明确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给付内容明确。”这里所谓给付内容明确,其实质就是要求有明确的执行依据,具体而言就是要求在裁判文书中要确定支付金额或者财物的数量,明确应当履行的行为。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务中,裁判依据粗糙模糊的现象仍然较为严重,不得不说这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想要提高执行工作效率,解决好执行难问题,提升裁判文书质量、明确执行依据是关键。
         
        三要注重审执衔接,提高执行效率。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审判人员与当事人接触时间较长,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财产状况、联系方式都有着全面的了解,往往这些信息对执行工作的开展起着巨大的作用。所以,在工作实践中,注重审判与执行的衔接,对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必然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作为案件审判阶段的承办法官,应当摒弃“案件一结,事不关己”的错误理念,要有配合兑现裁判结果的正确态度,以便为执行法官快速进入案情、制订执行方案创造条件。
         
        四要鼓励诉讼调解,减轻执行压力。实践证明,通过审判法官深入细致的工作,使当事人在诉讼环节达成共识、止纷息诉,能够最大限度减轻执行包袱。尤其在当下,法院普遍面临着案多人少的尖锐矛盾,诉讼环节的实质性化解矛盾,裁判结果的即时结清,对于执行无疑有着巨大的帮助,不仅降低了进入执行环节的案件数量,而且有效减轻了执行压力。因此,作为审判法官要有定分止争的角色意识,要切实发挥好矛盾化解的作用,尽量避免更多的案件进入执行环节,让当事人的权益能够及时得以兑现。
         
        五要加大释明力度,避免执行矛盾。在案件执行过程中不难发现,许多进入执行环节的案件之所以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多数原因都是不服裁判结果。即便败诉,其对自己提出的理由仍然坚信不疑,始终认为自己是有理的、法院的判决不公,进而在执行过程中对抗或者逃避。由此可见,裁判结果让当事人胜败双方皆服,对于执行工作的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避免执行矛盾,还能降低执行阻力。所以,在审判阶段,不仅要求法官作出明确无误、表述清楚的裁判结果,而且要法官在作出裁判后,必须认真围绕裁判结果向当事人做好法律释明和权利义务告知工作,尽可能地通过辨法析理,把道理向当事人讲清、讲透,让当事人赢得清楚、输得明白,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的抵触和对抗情绪,使义务人明确不自觉履行法律义务要面临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觉履行。(董如易)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