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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检察理念建设促进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

        时间:  2016/4/12 10:20:27  
        以检察理念建设促进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
         
        苏州大学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李乐平
         
        检察理念是检察制度的本质属性及检察权运行规律所蕴含的精神原则,是支配检察人员履行检察职能的思想准则。检察理念贯通于检察制度及其实践之中,蕴含于检察制度之中并通过检察实践得以检验。检察理念直接作用于检察人员,是检察人员行动中的“法”,是检察制度实现、检察权运行以及检察实践的灵魂。
         
        经济体制的转型和政治制度的变迁,是检察理念发展的重要源泉和直接动力,内在地确定了检察理念的发展方向。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权力与权利、权利与义务以及集体与个人等概念之间的关系被重新塑造,权利意识和自我价值的实现被不断强调。民主政治中规则与自由、制度与正义以及司法与民意等价值之间的关系被重新考量,主体意识和政治参与的意愿被不断彰显。政治、经济的变革与转型对检察理念产生深刻影响,任何一种检察理念只有验之于当下中国的政治经济生活并进而对其回应才能感知它的效果与局限。而任何一种检察理念也只有同政治经济生活相互协调才能获得其正当性与合理性。
         
        对当代中国检察理念进行研究更要注重影响检察理念形成和发展的内外因素及其作用机理。影响检察理念形成和发展的外在因素主要包括传统法律文化的惯性、统治阶层政治话语的影射以及西方国家法治理念的渗透等。影响检察理念形成和发展的内在因素主要包括检察人员的主观意识、体制层面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异化结合以及检察改革对于检察理念的改变等。
         
        检察理念是检察权运行最重要的软环境要素之一,是检察权运行的基础和发展的动因。检察理念的发展和进步与检察制度的实现、检察权的运行及检察正义是紧密相关的。一般意义上,先进的现代检察理念能够依托检察人员促进检察权运行的优化,检察权运行的优化程度受制于检察理念的弘扬程度。特殊意义上,先进的检察理念与先进的检察制度高度契合,检察理念在通过司法主体促进检察权运行优化的同时,能自觉地将检察权运行的目标性价值予以考虑,并融入现代检察理念的价值观体系。
         
        检察理念的有机建设应从宏观、中观、微观的立体层面予以加强。
         
        宏观层面上,权力分立的运作要求检察权应该依法保持独立,检察理念绝不应仅是政治理念的表达转化,检察理念除了领会政治理念的意念之外,更要尊重检察规律、敬畏检察规律、体现检察规律,检察理念的具体形成还应守住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这根底线。无论是在检察行为还是检察理念方面,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的关系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
         
        中观层面上,检察理念的创新与发展需要对传统检察文化扬弃,对国外检察理念进行批判性借鉴。中国是世界着名的法制文明古国,始于公元前的法律历史形成特色鲜明的传统司法理念。其中包含了东方朴素的辩证思维,体现着中华民族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精神,具有深厚的人文和社会基础。在看到中国古代严刑峻法时,也要看到局部历史中的先进司法理念。西周“明德慎罚”的司法原则包含的恤刑和慎刑的司法理念,为追求打击犯罪的校正、疑罪从无的现代检察理念提供了深厚的法文化基础。对于传统法律文化,我们应在符合现代检察制度和检察运行规律的基础上进行传承与延续、扬弃与再生。对于西方检察理念,我们需秉持同样的态度,防止断然决裂的全部否定与全盘接受的拿来主义。中国的外源型法治现代化道路不同于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内生型法治发展道路,因此,不同的法治发展模式决定了引进后的法律及其理念需要进行本土转换。
         
        微观层面上,促进检察理念形成并内化于检察人员内心。检察理念的形成离不开检察人员独立的职业人格,检察人员独立的职业人格又离不开具有公信力的检察体制。检察理念不单纯是精神、思想层面的问题,离开体制、机制谈理念是奢侈的,理念在体制、机制面前是苍白的,理念需要体制、机制的支撑。检察人员独立人格的培养有赖于当前司法改革的去行政化程度。若想保证检察人员对检察理念的自觉接受,不仅需要去除检察权的行政化运行,还应该将各种政治判断转化为法律判断。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