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预防为主原则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适用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郭其祥
2016年3月1日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明确申请保护令案件由人民法院审理、执行。为审理好这一新类型案件,笔者从贯彻预防为主原则的角度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思考。
一、审理好申请保护令案件,应当贯彻预防为主原则
反家暴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可见,预防为主是反家暴法确定的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人民法院审理保护令申请案件,是司法机关开展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具体方式,是全社会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一部分,当然应当贯彻反家暴法关于反家庭暴力工作预防为主的原则。
反家暴法首次确立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明确保护措施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从法律规定的以上措施看,大都是禁止性规定,要求被申请人以消极行为履行义务,所以说保护令的预防属性很强。虽说保护令制度同时规定了违反保护令应加以惩处,具有惩处属性,但这种惩处也是为增强对被申请人的威慑,从而使保护令更具预防性。
二、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审理好保护令申请案件,应当做到“五宜五不宜”
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保护令案件中,应当遵循反家暴法的立法精神,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并在司法实务中具体适用。概括起来,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审理好保护令申请案件,应当做到“五宜五不宜”,具体如下:
1.受理申请、作出裁定及送达裁定宜快不宜慢
反家暴法规定,当事人若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危险,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应在72小时内作出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从以上规定看,人民法院审理保护令申请案件的时限最多72小时,情况紧急时只有24小时,审理时限相当短。这要求人民法院及时受理申请,及时作出裁定。也只有尽快受理和尽快作出裁定,才能更好地体现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为预防家庭暴力缩短时间。同理,还应当将生效的保护令及时送达,特别是向被申请人送达。
2.把握保护令案件证据证明标准宜宽不宜严
如何把握证据证明标准是司法实务中作出保护令的关键。反家暴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是关于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保护令的实质条件规定;反家暴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前述两项规定就是反家暴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护令申请案件把握证据的规定。那么怎么把握这些规定,正确审理保护令申请案件,真正起到预防家庭暴力的目的呢?
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审理保护令案件,在把握是否作出保护令的证据证明标准时,宜宽不宜严。理由有二:第一、保护令的目的在于预防,禁止的是一种侵害的可能性,不是绝对会出现的侵害。所以,只要申请人提供的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基层组织证明、其他知情人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其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或者过去遭受过家庭暴力,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保护令;第二、退一步说,即使人民法院因把握证明标准不严而作出了保护令,这无疑对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有预防作用。同时,只要被申请人不违反保护令而实施家庭暴力,对被申请人也没有损害。也就是说,因把握证明标准不严而作出的保护令,只会对预防家庭暴力有利而不会对双方当事人造成损害。
3.保护令载明的措施宜多不宜少
为尽可能达到预防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的目的,保护令裁定中载明的保护措施宜多不宜少,应针对申请人的请求尽可能地多,避免出现保护令措施不周全,不具有针对性,使保护令成为白纸,让被申请人钻空子而对申请人的人身安全造成损害。
4.保护令有效期的确定宜长不宜短
反家暴法规定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显然,有效期长,对申请人的保护力度大,预防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作用更大,效果更好。笔者建议,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单独申请的保护令案件时,确定有效期均以六个月为宜,不宜少于六个月;在审理其他案件中,当事人如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危险而申请保护令的,人民法院确定保护令有效期一般应当与本案的审理过程大致相同,但不突破法律规定的六个月。
5.违反保护令的责任告知宜细不宜粗
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这是反家暴法关于申请人违反保护令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定,只有让被申请人明白违反后的具体法律后果,才能对其产生威慑警示作用,才能真正达到预防家暴的目的。所以,保护令告知责任承担时宜细不宜粗,保护令的内容中要明确、全面地告知上述规定,不宜以“按反家暴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理”或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等语句简单地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