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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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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者扞卫自身权利是公正司法的前提

        时间:  2016/4/7 10:40:54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的应然境界和司法者的神圣任务。对此,司法者在履行职责中积极维护自己享有的正当权利,是意义重大的实践活动。 
         
        以制度保障司法者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 
         
        维护司法者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的权利,遏制权力干预司法,破坏法律权威的丑恶现象,应该贯穿于法治建设的始终。对此,从政治、法治、行政、经济、思想理念等多方面,建立健全和完善加强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社会民众的监督、司法机关的互相制约监督、司法队伍建设和思想建设的制度,至关重要。
         
        对此,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与高层政法机关做了大量工作。如,在我国刑法典中设置了对一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具体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等等。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同时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责任追究,严加制止,确保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这些制度性措施都应该扎扎实实得到落实,并发挥出应有作用。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制定保护司法者权利的规范性文件的同时,还运用法治思维,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大力探索和推进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改革,以期有利于司法去行政化、地方化,提高司法者公正司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强化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度。如完善司法行为责任制,使司法者责权利清晰明确;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促进司法职业化和专业化的改革等,这些制度、措施对保障司法者依法行使职权意义重大。
         
        司法者主张权利符合自身利益 
         
        提供有利于保障权利的外部条件并不能代替司法者自身的积极作为。如果司法者缺乏权利意识,不知自身长远的利益在哪里,不懂维护权利的意义是什么,那么制度、措施等外部条件就有失效的危险,司法公正就有落空的可能。所以,努力学习和实践,丰富头脑,增强权利意识,明事理敢担当,是保障权利的前提。
         
        强调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是司法者的权利,除了保证司法公正实现公共利益之外,还直接与司法者个人利益密切相关。司法者因坚持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的权利而保证司法公正,就有可能全面满足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总结的人生需求:获得劳动报酬、福利待遇,满足生理需求;避免因滥权渎职被追究错案责任的恐惧,满足安全需求;得到民众真心拥护,满足感情需求;赢得良好名誉、形象和职业尊严,满足尊重需求;实现做人做事的理想、抱负,满足自我价值需求,等等。 
         
        反之,司法者如果放弃权利,会使司法背离公正,破坏法治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损害当事人权益以及社会公益,导致社会混乱、正义丧失,在这种法治和社会环境中,没有人可以享受安全幸福的生活,司法者作为社会成员也必然身受其害,得到的只能是利益的减损。所以,司法者应该胸怀正义,理直气壮地告诉干涉司法活动者:你不仅破坏了法律,也侵犯了我的权利,损害了我的利益,我拒绝服从你。 
         
        扞卫权利是为法治建设服务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符合人民愿望的治国理政目标,而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具备法治精神和权利意识的国民同心同德共同努力。从宏观角度看,司法者坚决维护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的权利,对民众学习和强化权利意识具有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的意义,可以发挥引领作用。从司法角度看,司法功能是定分止争、依法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司法者重视自身权利的行动及效果,能够弘扬法治精神,有利于增强司法定分止争功能的作用。 
         
        德国19世纪着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一书中说:“对个人而言,人不但是肉体的生命,同时其精神的生存至关重要。人类精神的生存条件之一即主张权利”,“由于个人的权利遭受侵害、被否定,导致法本身遭侵害、被否定,因此保护主张个人的权利,也就是在保护和主张法。权利主体为权利而斗争,因此这将获得多么大的意义啊!” 
         
        视维护法治权威、法律尊严与公平正义为使命和生命,是法治精神的体现。而法治精神的生存条件,同样不能缺少权利主张。应该明确司法者取得个人利益必须正当合法,有道理合道德。而合法合理地主张个人权利维护个人利益,符合社会发展的常识性道理和现代社会所需的公共道德,具有正面的积极意义,是高尚的正义行为。 
         
        因为司法者重视和主张权利所蕴含的法治思维,与坚持司法为民宗旨的政治思维,不仅不矛盾无冲突,而且是相互促进和补充的关系,对促进法治建设同样有益。司法者习惯主张自身权利,才能深有体会,更尊重和维护法律,才会将心比心,更理解和尊重案件当事人维护权利的心情,才可心怀民众,更愿意坚持公正为民的司法实践。司法者维护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干涉的权利,是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对法治建设的贡献,也是对民众的服务。司法者扞卫权利的行动就是公正司法的实践,司法者对扞卫权利有多坚决,公正司法就有多可靠。(方工)
        来源:检察日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