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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创新改革的民本理念

        时间:  2016/2/14 11:25:57  
        司法创新改革的民本理念 
         
        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宏光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人民法院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及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努力目标。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切实践行司法为民大力加强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伊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的道路上不断创新改革,践行法治理念,在结合地方司法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推行适合地方特色的改革措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效果。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创新举措中回应群众诉求,在延伸诉讼服务、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方便诉讼保全担保等诸多领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对于司法创新改革具有较高的参考借鉴意义。
         
        一、司法亲民,体现人文关怀的法治理念
         
        司法创新在严格司法的大前提下,要尽量保证公正司法与人文关怀的统一结合。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司法权,是公平正义的裁判者和维护者。然而,这并不代表法院、法官在社会生活中始终以超然离群、遥不可及的形象示人。在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中,社会的法治认同感正待提高,公民的法治素养正待增强,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面对着纷繁复杂的不同类型群体以及各类社会矛盾与纠纷,各类利益群体之间在司法纠纷解决过程中本就承担着来自金钱、身体、精神等多重压力,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思想偏激、情绪失控的现象及其行为时有发生。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基本人权是司法亲民的基础,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关怀与保护亦是司法亲民的重要体现。处于矛盾漩涡之中的当事人有时并不知道应当采取何种有效与便捷的方式进行维权,司法亲民不仅体现在当事人走进法院之后,还可以采用法官走访调研的方式。在走访之外,将法庭搬到老百姓之中去,于百姓之中定分止争,既可以有效司法,同时也能发挥普法作用,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二、司法便民,体现务实高效的法治理念
         
        全国各地法院在司法创新改革过程中,不断践行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陆续出台了很多便民规定,采取了很多便民措施,在司法过程中,给老百姓行方便、做实事,以司法便民为价值取向推动司法改革,建立并完善既能公正司法又能方便人民的便民诉讼机制,在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合法权利的同时回应群众诉求。这种司法便民的司法理念以法官的麻烦换取群众的方便,这对于推动便民司法具有积极意义。一方面,法官是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具备较强的法治理念与司法认知程度的专职法律人员,相较于普通群众,对于诉讼流程与案件本身把握性更高,由他们作为案件的主导者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既方便了当事人,也方便了人民法院;另一方面,司法便民是符合当前社会发展趋势与法治进展潮流的,法院作为多元化社会的成员之一,也应当不断自我更新,自我探索,将审判工作跟上信息时代的步伐,以互联网时代的司法新思维方便司法。
         
        三、司法为民,体现人本主义的法治理念
         
        司法为民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在司法领域的体现。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深化,老百姓对于人民法院的要求越来越高,司法的创新改革势在必行。不论是前文所述的司法亲民还是司法便民,其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司法为民,是民本主义思想的具体化,司法必须以人为本。
         
        司法为民,所指之民,应为整体的民众,而非某一个个人,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应当秉持司法为民的基本理念,坚守司法中立,维护司法公正。偏离了中立轨道的“为民”不是真正意义的“为民”,法官在每一个案件中应当亲力亲为,端平手中的天平,在不损害司法权威的同时帮助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目的,不可无原则的一味调解或者迎合当事人。只有公正司法,才是真正的以人为本;只有将人民的根本利益置于首位,才能切实维护司法尊严,促使人民信任法律,信仰法治。
         
        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其参与司法的权利应当得到充分保障。司法参与必定伴随着司法公开,完善司法公开制度,加强对司法过程的监督,将司法权置于阳光之下,置于老百姓的眼皮子底下,是司法民主化的具体表征,也是司法改革过程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渠道。
         
        每一个走进法院大门的人,都可能各怀心事,轻重缓急各有不同,不论事情的急切程度如何,提高司法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是通行要求,也是老百姓在司法创新改革中的殷切希望。利用互联网时代的社会特征,充分结合信息通道,滁州中院实现诉讼服务大厅与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同步运转,线上与线下服务同步开展的做法值得肯定与借鉴,为司法创新改革,拓宽诉讼渠道打开了一个新方向。此外,法官本身的综合素质与司法服务态度也是决定司法效率的重要因素,需要综合培养与管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是司法的门面,同时也是法治的尊严体现。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李彩霞